国税总局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继续执行原规定
北京7月1日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就明年施行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继续执行原有规定。
公告指出,《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已经于2013年2月25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税务机关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收取税务代保管资金时使用的《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及“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场收缴罚款时使用的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以下简称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开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车购税征税专用章”,继续执行原有规定。 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入税收票证核算范围,并且参照《办法》的规定,对《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及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按照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进行管理。
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后,银行为纳税人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上开票系统自行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不属于税收票证的范畴,但是,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可以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核算凭证。
此外,公告还明确了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收完税证明、以及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的使用管理,以及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和新税收票证式样的启用时间。
该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