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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信部近日发布《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消费者对抗垃圾短信将有法律依据 

再见!垃圾短信(微观察)

本报记者  李心萍

2014年12月01日03:24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双11’狂欢继续,感恩巨献,最后机会,请勿错过。”“双11”过去了,可促销短信还在继续“轰炸”。

  “10月底以来,我每天都会收到电商促销短信,少时七八条,多时20多条。巅峰时期是11月9日、10日两天,手机里满屏全是促销短信。电商不仅发还重复发,让人心烦!”北京网购达人郝晓云说。

  北京地区网站联合辟谣平台等机构发布的《2013年度垃圾短信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手机用户收到的垃圾短信总量达3000多亿条。360互联网安全中心发布的报告显示,今年三季度拦截各类垃圾短信103.4亿条,平均每天拦截1.12亿条。

  这样的状况今后有望改观。11月3日,工信部发布《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如果这一法规最终正式发布,消费者对抗垃圾短信、政府部门监管垃圾短信将有法律依据。

  消费者今后将可便捷地拒绝垃圾短信

  《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受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消费者认为自己受到商业性短信息侵扰的可以向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投诉,中心需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反馈。专家认为,举报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利用社会监督来减少垃圾短信;而投诉受理主体的确认,则有助于避免投诉反馈中的扯皮问题。

  针对消费者苦恼的广告短信无法拒绝、重复发送的问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受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短信息的类型、范围和期限。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受;用户明确拒绝或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相似的信息。”同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同时提供免费、便捷、有效的拒绝接受方式,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接受者拒绝接受设置障碍。如果违反规定,最高可处3万元的罚款。按此规定,消费者今后将可自主选择是否接受商业性短信,也可便捷地拒绝垃圾短信。

  此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还把短信息的范围从单纯的手机短信扩充至微信、微博等新型社交媒体。

  仅靠一部法规不能彻底解决垃圾短信问题

  对于这一法规的实施效果,业内也有不同看法。通信行业分析师付亮认为,工信部没有深度的处罚权,它的机构设置只到省一级的通信管理局。在县或地级市一级,电信部门根本处罚不了。同时,对违法措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仅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惩罚的不明确或将不利于严格执法。

  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信息工作委员会秘书长郝智超表示,仅靠一部法规不能彻底解决垃圾短信问题,根治垃圾短信仍将是持久战。


  《 人民日报 》( 2014年12月01日 17 版)
(责编:李卓、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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