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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新规:电动自动车登记上牌可上路行驶 违规罚1000元

2018年09月29日08:58 |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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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9月29日电 (朱江)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消息,昨日下午,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表决通过后,北京市将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全环节管理。草案三审稿明确提出,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临时标识的,以及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对临时标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据介绍,9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已对《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审议。

草案三审稿明确提出,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临时标识的,以及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对临时标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与此同时,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接受处理后,交管部门应当及时发还电动自行车。

草案三审稿规定,销售违规车可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护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草案三审稿指出,在道路上使用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器械、并处200元罚款。

其中,草案三审稿将‘第一百零五条’改为‘第一百零八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约谈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本次立法兼顾考虑交通安全和市民需求、行业发展。“草案三审稿”还规定,对上述车辆的管理措施由市商务、邮政、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研究拟定,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责编:朱江、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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