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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拒付欠薪被诉犯罪 以逃匿方式不肯支付工人报酬40余万

张蕾
2018年11月20日08:27 |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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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包工头拒付欠薪被诉犯罪 以逃匿方式不肯支付工人报酬40余万

  原标题:拒付欠薪被诉犯罪 包工头受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责。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包工头陈海明因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50名工人工资,被控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上午在法庭上,陈海明表示认罪。

  欠薪40余万不支付

  陈海明58岁,江苏常州人,2015年左右到北京干工程。检方指控,陈海明于2017年1月至5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平房村某项目工地,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李某等50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经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 2017年3月,50名工人因欠薪向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朝阳区人力社保局)投诉。朝阳区人力社保局调查发现,案件涉及的施工项目的劳务分包方常州市某建设工程公司于2016年6月将该项目的二次结构和装修工程转包给陈海明进行施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

  截止2017年1月,该公司已支付给陈海明劳务费208万元,陈海明同时作出承诺全权负责工人工资支付,不拖欠任何一人工资,但却没有做到。至工人投诉时,陈海明尚拖欠50名工人48万余元。

  拒接人力社保局电话

  2017年3月,朝阳区人力社保局联系陈海明要求其本人到局配合调查并说明情况,陈海明不仅未按要求配合调查,且关机不再接听电话。

  2017年5月,朝阳区人力社保局对陈海明的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将通知书的内容短信通知了本人。

  朝阳区人力社保局认为陈海明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遂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陈海明在老家被抓。

  受审当庭表示认罪

  法庭上,对于检方的指控陈海明表示认罪,对于朝阳区人力社保局认定的他拖欠的工资总额为48万余元陈海明也表示认可。陈海明的家属向法庭提供了一张汇款单,表示已向法院账户汇款43万余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但仍差了5万多。

  据陈海明讲,承接该项目后,他找了大约100名工人在他手下工作,平时他就负责审批发放工人的生活费,年底给工人结算工资。“我就正常施工,但最终算下来钱比预算的要多。”陈海明跟法官解释说,拖欠工资是因为发包方给的钱不够实际支付的费用。法官则教育他说,承接工程肯定是有风险,他事后逃匿并因此被追逃的行为应该是对其所教训。上午此案未当庭宣判。

  记者注意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因欠薪被以该罪名追究刑责的在北京并不多见。

  法律链接

  哪些情形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本报记者张蕾 文并摄 J009

(责编:赵爽、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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