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公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明确三种情形由救助基金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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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12月2日电 (记者王震)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近日,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等五部门公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形,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根据《办法》,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相关材料。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对尚未支付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相关材料。
《办法》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抢救费用垫付通知或者申请人的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相关指南和规范,以及规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申请人: 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结算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处理该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 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部 农业部令第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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