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 3月1日起施行
人民网北京1月20日电 (记者罗知之)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为建立健全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体系,明确非现场监管职责分工,规范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提高非现场监管工作效率,银保监会今日发布了《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暂行办法》总结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工作经验,明确了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规范了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流程。一是明确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含义,以及开展非现场监管遵循的原则。二是明确机构监管部门、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以及派出机构在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中的职责分工,强调非现场监管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实现非现场监管与其他监管手段和监管领域的有力协同。三是明确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和要求,包括非现场监管所需信息的收集来源、方式和要求;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评估的频次和工作要求;根据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可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与现场检查、行政审批、监管法规和政策等监管工作的协同。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非现场监管服务于机构监管,强调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是覆盖保险公司经营全流程和全环节的全面监管。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是偿二代的组成部分,服务于偿付能力监管,基本采用量化评价。偿付能力监管本质上是资本监管,监管重点是资本充足性。总的来看,两者各有侧重,互为补充。
机构监管部门主导的非现场监管如何与现场检查等其他监管手段形成监管合力?上述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监管部门之间要加强联动、推动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暂行办法》第九条强调非现场监管应当与行政审批、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形成有效衔接,与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资金运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点监管领域实现合作互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根据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提出立项建议,并在项目立项后向现场检查部门提供非现场监管的相关数据资料,及时跟踪检查进展和结果。《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开展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分析认为监管法规、监管政策等方面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在监管机构内部进行通报。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提升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效能,全面识别、监测和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同时,银保监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指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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