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笔者认为,《意见》中第三部分:“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发挥个人投资者参与发行定价的作用”,格外引起投资者的关注。
作为证券市场的弱势群体,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意愿表达,是关系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但在此项描述过程中,个人投资者参与新股定价条件并不明晰,有必要做以下补充。
首先,个人投资者参与报价的数量过少。个人投资者作为新股发行的重要参与者,尤其是从以往的新股发行上市后的表现来看,个人投资者盲目参与所产生的风险,需要在选取个人投资者的数量方面,有充分的代表性及一定的市场覆盖率,提高个人投资者参与新股定价的话语权。
其次,个人投资者的资质条件,应当包括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同时,还应当具有相应的抗风险能力,应对其进行证券投资的兴趣和偏好调查。可以说,只有具有一定自主投资意识,且能够主动承担风险,有较强的理财愿望的个人投资者,在参与新股发行定价时,才能够保持足够的理性,做出合理的价格判断。为此,有必要做出对个人投资者投资时间和经验的限定,可能更妥当。
第三,坚持长期投资、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应当贯彻个人投资者参与新股报价的始终。因为个人投资者选择上市公司股票投资,就是投资其未来,投资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因此,分享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把握其未来现金流状况,从而做出合理的市盈率判断,是非常重要的。但这都需要建立在价值投资基础上的报价理论做有效支撑。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出个人投资者对新股定价的参与价值。
最后,尊重个人投资者的报价选择。证券市场是一个利益共享、参与博弈的市场。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之间,将会产生一定的利益摩擦,体现在新股的发行定价上,也会有相应的表现。因此,尊重投资主体各方的利益,达到各种参与主体的平衡,应当是新股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信原则的前提。因此,正确对待个人投资者在新股报价中的有效性,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为规范个人投资者参与新股报价的负责任行为,也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报价管理和约束。尤其是在报价后的参与程度,鼓励个人投资者参与新股发行定价,重视其在新股定价中的意见表达。加强个人投资者参与报价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与管理,规范报价秩序,为新股发行定价积累正能量,提供有效参考。
只有将个人投资者参与新股发行的权益维护作为发行工作的重中之重,才能够真正体现出新股发行的市场化魅力,真正提升新股发行的质量。为此,还需要对具备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有关保护个人投资者权益的诚信责任,使个人投资者的意愿得到真正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