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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上市配套规则 迎IPO重启

敖晓波

2013年12月30日07:59    来源:京华时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上交所发上市配套规则 迎IPO重启

  IPO重启进入倒计时,上交所27日晚发布了《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上交所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

  >>关注1上市公告内容

  造假上市需回购新股

  按照新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时,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发行人应明确回购具体措施与价格等。另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根据规定,保荐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如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关注2审核细则

  设立上市委员会

  具体来看,《上交所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在原《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基础上进行了修订,扩大了审核事项的范围,纳入了对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审核等相关内容。同时,对股票的相关审核,除普通股外,也包括优先股。

  《细则》主要适用于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首次上市等。其中,对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首次上市及其终止上市的审核是新增审核项目。

  上交所还设立上市委员会和上市咨询委员会,为上市审核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关注3发行指引

  发行结束至上市不超七日

  发行指引明确,股票、可转债符合上市条件的,自发行结束日至证券上市日(L日)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交易日。公司债券符合上市条件的,上交所收到发行人的登记托管证明文件后,协调安排上市日期。

  在发行时间上,上交所明确,证券发行申请获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及时联络上交所提交发行计划与发行方案。先提出发行申请的,上交所将先予安排;多家发行人在取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同时向上交所申请其股票于同一日发行,但因市场或技术原因无法实现同日发行的,上交所可决定按发行批文文号先后安排发行。

  京华时报记者敖晓波京华时报漫画任梦真

(责编:薛白、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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