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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交保費近20年 理賠時卻被告知已失效

文乃斐
2017年01月13日16:28 |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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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投保人交保費近20年 理賠時卻被告知已失效

  買保險,無非是想預防和減少將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給自己或家人帶來的經濟損失,幾乎每個保險公司的口號都是現在交錢,將來享福利。而這次求助的趙先生,其母親交了近20年保費,等到真正想用時,卻因為一次忘交保費而導致保單失效了。本該讓人舒心的保險卻成了煩心事,這讓他非常郁悶。

  瀟湘晨報記者 文乃斐 長沙報道

  二十年前,趙先生的母親購買了中國人壽的一份保險,眼看保費快交滿,卻患上了老年痴呆症,忘交一年,保單就此失效。為了恢復保單,趙先生前往保險公司辦理復效,可就在當天晚上,老人不幸去世了。趙先生雖辦理了復效手續,但扣款卻是在第二天。保險公司則認為保單無效,隻能作為退保處理。

  “工作人員經常上門積極推銷保險,知道你的聯系方式,卻從沒有人提醒保單失效。”趙先生對於這樣的做法相當不滿。1月11日上午,記者陪同趙先生前往中國人壽長沙市分公司客戶服務中心協調。

  事件 身患老年痴呆症忘交保費,保單失效

  趙先生告訴記者,1997年11月29日,中國人壽的保險業務員前往其住所推銷保險,趙先生的母親柳女士在勸說下購買了一份“99鴻福終身保險”。按照條款規定,柳女士每年11月交1000元,需交滿20年,保險金額為10000元。作為保險回報,她每三年將獲得1000元,除此之外,每年都會按照5%的比例增加保險金額。

  之后,柳女士一直按時交納保費,而到了2014年,她患了老年痴呆症,忘記了這回事,當年11月,中國人壽無法扣款,當期保費沒有交納。

  此后,柳女士的病情加重,趙先生才想起這份保險合同。而他獲知,因為有一年未交保費,保單已經失效,需要其前往櫃台辦理復效手續,恢復保險合同。於是,2016年3月3日13點,他前往位於梓園大廈的中國人壽長沙市分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辦理復效手續。

  恰恰在趙先生辦完手續的當天晚上7點,母親柳女士去世。處理完母親的后事,趙先生前往中國人壽辦理理賠。趙先生告訴記者,沒想到的是,工作人員卻告訴他,雖然櫃台辦理了復效手續,但保險公司在第二天才正式扣款,合同才能恢復生效,而其母親是3月3日當天晚上去世,因此,該份保單依然隻能作為失效保單處理,無法辦理理賠,隻能進行退保。

  爭議 常有保險人員上門推銷,卻未能提醒

  “我母親由於患了老年痴呆,所以忘交一年保費,但根本沒有人來提醒我們交錢,也沒有人通知保單失效。”對於中國人壽所給出的說法,趙先生無法接受。多次協商未果后,趙先生向瀟湘晨報反映了該情況。1月11日上午,記者陪同趙先生來到了中國人壽長沙市分公司客戶服務中心。

  對於沒有提醒客戶續交保費的情況,該公司負責人解釋,由於此為多年前的老保單,一些信息與資料不全,因此無法為老客戶進行一一通知。而趙先生認為,“直到最近,每一年都有保險人員上門推銷保險,理應知道聯系方式。”該負責人則表示,保險銷售人員不可能知道客戶的所有保險,這也是出於不能泄露客戶隱私的考慮。

  按照保險公司的算法,趙先生隻能辦理退保手續。交納近20年的本金,扣除每三年返還的1000元,趙先生最后大約能拿到14000元左右。

  觀點

  當事人補交保費即已生效

  趙先生認為,其母親因為患老年痴呆忘交一年保費,保險公司多次前往其住所推銷保險,卻沒有盡到提醒義務。對此,記者採訪了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健,他表示,我國《保險法》中沒有規定保險公司有法定的提醒義務,但保險公司作為服務機構,依據商業道德和交易習慣提醒客戶也應是其服務的內容之一。

  復效之后保單的生效時間也成為了此事的焦點。記者注意到,在該款保險合同第十六條寫明,“自本保險合同效力終止之日起二年內,經本公司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費后,本合同效力恢復。”而趙先生2016年3月3日辦理復效手續,且保費早已交到了保險公司存折上,因此趙先生認為,其是在母親去世前進行復效,“至於第二天扣款是保險公司的事情。”而記者採訪了另一家保險公司,據相關工作人員介紹,一般當事人投保,保單為次日凌晨生效,而復效相當於重新投保,行業內的做法也是普遍認為第二天才能生效。

  不過,關於合同效力的問題,李健律師則指出,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時即生效。所以根據當事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約定“在投保人補交保費后,本合同恢復效力”,因此本合同在當事人補交保費到達保險公司時已經生效,而非保險公司所指的第二天扣款,第二天才生效。

(責編:孫博洋、夏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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