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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建議京東明確自營概念 子公司自營也歸京東負責

2017年01月19日08:08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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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消費者范先生在京東商城買到了與商品說明頁面不符的商品,遂將京東告上法院。沒想到,京東稱范先生起訴錯了主體。范先生的購物發票顯示,他購物的主體是京東的子公司,因此京東稱范先生應該起訴京東的子公司,京東公司則不負責。雖然最終,法院建議京東公司在銷售頁面披露銷售者詳細信息,但是到底京東的子公司算京東的自營嗎?作為普通消費者又應當如何區別京東的自營與非自營呢?

消費者:京東自營買到京東子公司產品

根據朝陽法院披露的信息,2016年5月13日,范先生分三筆訂單在京東商城購買了四款京東自營的真力時手表,總價款14.7萬余元。購買時網頁商品說明顯示表鏡材質為藍寶石水晶,但是范先生在收到商品后,發現商品說明書保修卡上寫明手表材質為藍寶石水晶玻璃。

范先生將手表送至中國工商聯珠寶玉石檢測中心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為人工合成藍寶石。范先生認為,京東商城網站宣傳構成欺詐,故將京東電子商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貨款、賠償檢測費並索三倍賠償。

不過,讓范先生沒想到的是,京東自營的商品並非京東電子商務公司經營銷售。范先生的購物發票顯示,銷售方是“天津京東海榮貿易有限公司”,也就是說,並非范先生起訴的“京東電子商務公司”。

在庭審中,京東電子商務公司辯稱,雙方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盡管涉案產品標注為京東自營,但該公司僅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未參與買賣行為。京東認為,范先生起訴錯了主體。

最終,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京東商城網站(www.jd.com)所有者為京東電子商務公司。該公司曾與天津京東海榮貿易有限公司簽訂《平台服務協議》,約定:京東海榮公司自願向京東電子商務公司申請使用網絡交易平台,京東電子商務公司僅提供產品信息展示的平台服務,不從事產品交易事宜,不對產品交易事宜負責。因此,朝陽法院一審裁定駁回了范先生的起訴。

不過,法院認為,銷售主體的模糊會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目前銷售模式下,消費者隻能通過申請開具發票才能得知自營商品銷售者的真實情況,這一披露方式存在明顯瑕疵,容易誤導消費者,在發生糾紛時也容易發生起訴主體的錯誤,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2016年12月,朝陽法院向京東電子商務公司發出司法建議,建議該公司在網站頁面顯著位置對“自營”等專有概念作出明確解釋,所有商品銷售頁面均應披露銷售者詳細信息,並將銷售授權書在明顯位置予以公示。

日前,京東電子商務公司對司法建議作出回應,表示將完善“自營”產品信息披露,加大事前篩查力度,做好不規范廣宣行為的事先防控,加強網絡平台管理意識,完善網絡交易環境。

京東:京東自營包括京東子公司的自營

京東表示,“自營”為京東集團自營而非京東商城自營,具體的銷售主體由京東集團根據訂單具體情況確定,即根據消費者所在區域、商品庫存量等,由京東集團自行決定開發票主體及發貨公司主體。

京東方面對北青報記者表示,京東的“自營”商品概念不僅包括京東電子商務公司為主體銷售的商品,還包括京東旗下子公司銷售的商品。目前,京東集團旗下具備自營商品銷售資質的有十幾家子公司,比如北京京東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天津京東海榮貿易有限公司、沈陽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等等。

北青報記者在工商系統中看到,“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作為主體,目前擁有32家子公司,幾乎在全國各大城市都擁有子公司,業務不僅包括貿易,還包括技術、金融、數碼等。每個子公司的名稱也不盡相同,除了常見的如武漢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沈陽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等之外,還有天津嘉瑞訊貿易有限公司、青島京東昌益德貿易有限公司、東莞京東利昇貿易有限公司等。對於上述32家子公司,京東全部是100%控股的,擁有絕對的控制權。

范先生購買手表的“天津京東海榮貿易有限公司”就是這32家子公司之一。工商信息顯示,京東海榮公司是由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於2016年1月13日獨資注冊,由張雱任法定代表人。北青報記者發現,目前京東旗下的數十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張雱,不過,“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京東公司CEO劉強東。

京東自營:可通過商品編號區分

北青報記者在京東商城網站上隨機搜索“電視”、“冰淇淋”、“毛衣”等多個品類的商品,發現在搜索頁面上,部分商品顯示“自營”,當鼠標指向“自營”標識時,還會提示“京東自營,品質保障”。

那麼什麼是自營商品呢?在京東商城網站上,有“如何區分京東自營銷售和第三方賣家銷售的商品”這一提示,提示稱,京東自營銷售是指商品從京東庫房出庫,由京東安排配送,且商品發票由京東提供的商品。不過,“發票由京東提供”中卻沒說清楚是由京東的母公司還是子公司開具發票。

京東提示,消費者可通過兩種方式區分商品是否屬於“京東自營”,一種是通過商品編號區分:網頁鏈接后面的數字為6-7位、8位(圖書音像),則為京東自營﹔另一種是通過商品頁面標記區分:商品頁面右側,若出現“京東自營”,則為京東銷售商品。這是最簡單的區分方式,隻要商品頁面出現“京東自營”,消費者就可以判定屬於京東自營銷售。

而第三方賣家銷售則是指商品由第三方賣家直接安排快遞公司發貨,且商品發票由第三方賣家提供。消費者也可通過兩種方式確認是“第三方賣家銷售”:一種是通過商品編號區分,網頁鏈接后面的數字為10位及以上﹔另一種是庫存信息中顯示發貨方為第三方賣家,且發票由第三方賣家提供(個別商品可能由京東發貨,且由京東提供發票,具體詳見商品頁面信息)。

此外,還有一種特殊情況,是商品京東旗艦店銷售,且顯示“京東發貨”,這種情況事實上也屬於京東自營,商品是由京東發貨,發票也由京東開具。

京東子公司的售后誰負責?

那麼為何在京東自營中還會購買到假貨呢?是在子公司購買到假貨的概率高於母公司嗎?對此,京東方面的一位知情人士表示並非如此。這位知情人士對北青報記者表示,京東旗下的“自營”實際上有幾種方式,其中包括京東自建倉庫,採購入庫的商品,還包括與京東合作的授權經銷商的商品以及其他形式的自營商品。

京東對於授權經銷商如何把控呢?實際上,京東不會對每件商品進行檢查,京東隻會確認授權經銷商的身份,如果是品牌的授權經銷商,京東會與對方簽訂合同,一旦發生質量問題,是可以追責到經銷商的。事實上,一般隻有像國際大牌服飾等商品才需要與授權經銷商簽訂合同,而食品、日化、3C等京東入庫的較多。

不過,不論是何種情形,隻要京東自營商品發生售后問題,消費者都可以聯系京東網站處理,全部遵循7日內退貨、15日內換貨的標准。如果國家法律所規定的功能性故障或商品質量問題、到貨物流損、缺件或商品描述與網站不符等京東原因產生的售后,則京東不收取返回運費﹔如果是個人原因導致的退換貨,在商品完好的前提下可在7天內退貨,還要收取返回運費。不論開具發票的主體是京東的母公司還是子公司,消費者都可以直接通過網絡客服或電話客服等多種方式,聯系退換貨事宜。

律師:權利義務基於合同雙方

京東為何要設立如此眾多的子公司呢?據悉,京東商城運營主體是網絡科技公司,具體自營商品的運營主體是貿易公司,公司法規定限制了公司運營業務類別,京東集團旗下眾多子公司的商事主體之間的分工不同。因此,這是受限於公司法的規定。

那麼是否京東就可以逃避責任呢?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余超對北青報記者表示:一般消費者都會將“京東自營”理解為京東商城網站自營,也就是京東電子商務自營,如果確實不是京東電子商務在經營,而是京東海榮在經營,則京東海榮存在虛假宣傳的問題,消費者可向工商部門投訴。另外,消費者也可以“重大誤解”為由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買賣合同,該誤解是因京東海榮虛假宣傳造成,京東海榮存在過錯,應賠償消費者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另外,京東世紀貿易持有京東海榮100%股權,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証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京東電子商務並非完全免責,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責編:喬雪峰、夏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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