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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直播存攀比等諸多亂象 各地探索規范方法

2018年02月13日08:40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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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未成年人直播存攀比等諸多亂象 各地探索規范方法

  “今天‘六一’,在外面玩一天,明天直播。”

  2017年6月1日,14歲的小新給自己放了一天假,並在自己加V認証的新浪微博上向粉絲們發布了這條通知。

  2015年,12歲的小新加入“熊貓TV”平台,做起了《英雄聯盟》游戲的視頻直播。據了解,當時擔任主播的他,月收入高達3萬元。

  像小新這樣的未成年視頻主播,在當前的主播行業中並不少見。但是,對於這一行為,社會上的爭議聲音也一直存在。

  對此,湖北省武漢市開始進行制度層面的探索。

  針對備受關注的未成年人擔任視頻主播事件,2月1日起施行的《武漢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規定,視頻直播網站聘請未成年人擔任主播或者為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注冊通道,應當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

  多位專家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武漢通過立法的形式對未成年人擔任主播作出規定,具有強制約束力,有利於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但是,條例中的相關規定過於簡單,且不能完全解決網絡的跨地域性等問題。因此,建議在對未成年人保護法進行修訂時,對這一行為進行規范。”

  未成年人直播存諸多亂象

  2015年,年僅12歲的小新決定和視頻直播平台簽約做一名游戲主播,對此,他的媽媽表達了支持的態度。

  “12歲的小孩過鋼琴10級、進圍棋國家隊會被稱為天才兒童,為什麼打到游戲大師就不是天才呢?”小新的媽媽說。

  在家人的支持下,小新開始專心在工作室做游戲直播。

  對此,網絡也是一片熱議。當時,一份由新浪游戲發起的調查顯示,在9032份問卷中,47.5%的人認為“社會對‘玩游戲’還存在偏見”,40.8%的人認為“天才不應該以傳統模式培養”,還有11.7%的人則建議“不能為了玩游戲荒廢學業”。

  兩年多時間過去了,小新的游戲直播之路依然在繼續,且名聲越來越大。如今,在“熊貓直播”上,已經有81萬用戶訂閱了小新的直播。

  令人憂慮的是,在未成年人擔任主播的視頻直播中,存在諸多亂象。

  2017年12月,有媒體報道稱,某直播平台被指有未成年人脫衣等直播,直播中甚至頻繁出現性暗示動作。一名小學生稱,裸體直播不為錢,就是為“好玩”﹔她還為自己的粉絲比同學多而自豪。

  不僅如此,一些直播還將場景設在了學校。

  “在某直播平台,一名用戶發布了一段在課堂內一名小學生‘跳舞’引發同學圍觀的視頻,其點贊量為2.6萬次,評論數量為998,之所以引起網友點贊和評論,竟然是因為這名小學生的舞姿嫵媚。”河北省人大代表、保定市公安局蓮池分局裕華路派出所指導員唐明宇舉例說。

  在近日舉行的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唐明宇在提交的建議中提出,規范河北省校園內使用網絡直播平台、小視頻軟件傳播等行為。

  未成年人擔任主播具負面影響

  多位專家近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未成年人做網絡主播和視頻主播,不僅影響了自己的學習與成長,還會給同齡的觀眾帶來不利影響。

  廣東省律師協會政府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委員陳一天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未成年人的身心都處於成長階段,無論是知識結構、社會經驗、人生閱歷,還是價值觀念,都處於稚嫩的發展成長期,具有性情不穩定、易受影響、自控力差等特點。

  “時下,網絡主播已成為一種職業,全職對未成年人來說顯然是不可能的,而兼職則必然影響其正常的學習生活。長時間對著電腦或者手機,必然造成視力下降等身體傷害。同時,在這個過程中,也極易形成癮癖,沉溺其中而難以自拔。此外,網絡的虛擬性必然會影響到未成年人在現實生活中的正常人際交往,在未成年人的行為習慣還未養成之前,這種負面影響可能會大到難以想象,甚至有可能會出現人際交往障礙等問題。”陳一天說。

  在陳一天看來,更為嚴重的是,因為網絡主播一對多的開放性與互動性特征,極易導致未成年人受到網絡低俗、不良文化的影響,從而形成心理障礙或者做出不良行為。“現實中,網絡主播收獲的並不是隻有贊賞和褒揚,還有大量的貶損、謾罵、誤解與譏諷,甚至是威脅與教唆,允許未成年人進行網絡直播,無異於把肉放在砧板上,未成年人如何面對與承受,都是必須要考慮的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佔領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未成年人做網絡主播,和他們的主要任務不相符。“因為未成年人主要還是處於一個學習知識、增長本領的階段,當然,也不排除可以參加一些有益身心的活動。但是,做網絡主播而且以此為業,就必然導致其偏離本應有的生活重心。”

  “未成年人去當網絡主播,他的粉絲可能大多是未成年人,如果主播的行為不當,很容易會對其他未成年人帶來一些不良的示范引導作用。”趙佔領說。

  陳一天認為,在直播過程中,同齡人彼此之間的互動、模仿、攀比以及直播界流行的打賞規則,都有可能在雙方的心靈與成長過程中留下難以估量的潛在影響。

  武漢條例體現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

  新浪微博數據中心發布的《2016年直播行業洞察報告》顯示,截至報告發布時,全國共產生了200家直播平台,11歲至16歲的網絡主播佔到總數的12%。

  結合網絡主播的基數而言,這樣的佔比並不算少。

  近幾年,各地也在探索對未成年人擔任主播的規范方法。

  2016年,多家從事網絡表演的主要企業負責人曾共同發布《北京網絡直播行業自律公約》,承諾所有主播必須實名認証,不為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注冊通道。

  然而,不久前某直播平台的未成年人脫衣、露體直播,將行業自律的初衷擊得粉碎。

  在這樣的背景下,《武漢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出台,備受關注。

  “在此之前,有關禁止未成年人做網絡主播的問題,僅僅是通過行業自律公約的形式,由各家網絡直播平台自行落實,由於這種形式沒有法律強制約束力,實踐中的效果也不太理想,仍有網絡直播平台放寬主播門檻,默許甚至縱容未成年人做主播。現在,武漢通過立法的形式作出明確規定,對於規范未成年人做網絡主播的行為,效果會更好。”趙佔領指出。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王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條例的規定,總體上符合民法總則第十九條的規定。

  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未成年人擔任網絡主播的行為,本身不屬於我們通常意義上認識的純獲利益的行為,甚至也不能簡單說,屬於八周歲以上與未成年人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為。條例規定,未成年人擔任主播需得到監護人同意,這體現了對於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的立法精神,總體上符合民法總則的相應規定。”王雷說。

  建議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

  專家認為,《武漢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在起到示范作用的同時,也有不足之處需要完善。

  王雷認為,條例對於未成年人擔任視頻主播方面的規定,顯得過於簡單。“例如,對於未成年人擔任主播后從事的其他網絡行為,如何判斷是純獲利的行為,如何判斷是與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為等等,都沒有作出更為細致的規定。”

  “針對條例中未細化的內容,有必要在民法總則的下位法中進行細化,對未成年人不同類型的網絡行為進行分類。例如,哪些是純獲利的行為,哪些是與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為,哪些是嚴格禁止的行為等等,都需要國家層面的立法中作出規定。”王雷說。

  “允許未成年人去從事一種職業,並獲取報酬,這是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等法規也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童工。”陳一天指出。

  “武漢的條例規定,視頻直播網站聘請未成年人擔任主播或者為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注冊通道,應當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但是,卻沒有明確規定‘征得’的方式,究竟是當面征得、書信征得、電話征得、網絡郵件征得、網絡注冊協議征得中的哪一種,或者是都可以呢?如果每一種都可以,那麼該規定並不是對未成年人進行網絡直播所作的限制,而是給全面放開未成年人進行網絡直播提供了授權的法律依據。”陳一天說。

  對此,陳一天建議國家以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形式,全面禁止未成年人注冊網絡直播平台賬號以及以網絡主播的身份進行網絡直播。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德良則認為,如果未成年人的直播內容積極向上,不影響正常的生活,沒必要全盤否定。“但是,在未成年人直播過程中,一定要進行實時監控,一旦出現違法的內容,應當及時制止。”

  專家認為,由於網絡的無邊界性,地方立法並不足以將未成年人擋在不良的網絡直播外。

  浙江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客座研究員夏學民認為,武漢一地的立法不足以形成完善的保護機制,應將這一地方立法上升為全國立法,以法律強制力確保未成年人不得擅自涉入網絡主播領域。同時,要制定分級標准,對衣著、表情、聲音、舉動加以規范。

  “網絡直播平台的經營都帶有跨地域性,地方出台法規隻對在該地有經營實體的平台有影響,因此還是有局限性,建議通過全國性的立法予以解決。”趙佔領說。記者 蒲曉磊

(責編:仝宗莉、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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