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經濟·科技>>金融信息服務專題

發布証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

2018年04月27日14:39 | 來源:証監會網站
小字號
原標題:發布証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

   中國証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0〕28 號

   現公布 《發布証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証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証券公司、証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証券研究報告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証券市場秩序,依據《証券法》、《証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証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發布証券研究報告,是証券投資咨詢業務的一種基本形式,指証券公司、証券投資咨詢機構對証券及証券相關產品的價值、市場走勢或者相關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形成証券估值、投資評級等投資分析意見,制作証券研究報告,並向客戶發布的行為。

   証券研究報告主要包括涉及証券及証券相關產品的價值分析報告、行業研究報告、投資策略報告等。証券研究報告可以採用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

   第三條 証券公司、証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証券研究報告,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遵循獨立、客觀、公平、審慎原則,有效防范利益沖突,公平對待發布對象,禁止傳播虛假、不實、誤導性信息,禁止從事或者參與內幕交易、操縱証券市場活動。

   第四條 中國証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証券公司、証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証券研究報告行為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証券業協會對証券公司、証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証券研究報告行為實行自律管理,並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執業規范和行為准則。

   第五條 在發布的証券研究報告上署名的人員,應當具有証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並在中國証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証券分析師。証券分析師不得同時注冊為証券投資顧問。

   第六條 發布証券研究報告的証券公司、証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研究部門或者子公司,建立健全業務管理制度,對發布証券研究報告行為及相關人員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從事發布証券研究報告業務的相關人員,不得同時從事証券自營、証券資產管理等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同時負責管理發布証券研究報告業務和其他証券業務的,應當採取防范利益沖突的措施,並有充分証據証明已經有效防范利益沖突。

   第七條 証券公司、証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証制作發布証券研究報告不受証券發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利益相關者的干涉和影響。

   第八條 証券公司、証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的証券研究報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証券研究報告”字樣﹔

   (二)証券公司、証券投資咨詢機構名稱﹔

   (三)具備証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說明﹔

   (四)署名人員的証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証書編碼﹔

   (五)發布証券研究報告的時間﹔

   (六)証券研究報告採用的信息和資料來源﹔

   (七)使用証券研究報告的風險提示。

   第九條 制作証券研究報告應當合規、客觀、專業、審慎。署名的証券分析師應當對証券研究報告的內容和觀點負責,保証信息來源合法合規,研究方法專業審慎,分析結論具有合理依據。

   第十條 証券公司、証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証券研究報告發布審閱機制,明確審閱流程,安排專門人員,做好証券研究報告發布前的質量控制和合規審查。

   第十一條 証券公司、証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公平對待証券研究報告的發布對象,不得將証券研究報告的內容或者觀點,優先提供給公司內部部門、人員或者特定對象。

   第十二條 証券公司、証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與發布証券研究報告相關的利益沖突防范機制,明確管理流程、披露事項和操作要求,有效防范發布証券研究報告與其他証券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

   發布對具體股票作出明確估值和投資評級的証券研究報告時,公司持有該股票達到相關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應當在証券研究報告中向客戶披露本公司持有該股票的情況,並且在証券研究報告發布日及第二個交易日,不得進行與証券研究報告觀點相反的交易。

   第十三條 証券公司、証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採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制作發布証券研究報告的相關人員利用發布証券研究報告為自身及其利益相關者謀取不當利益,或者在發布証券研究報告前泄露証券研究報告的內容和觀點。

   第十四條 証券公司、証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發布証券研究報告與其他証券業務之間的隔離牆制度,防止存在利益沖突的部門及人員利用發布証券研究報告謀取不當利益。

   第十五條 証券公司、証券投資咨詢機構的証券分析師因公司業務需要,階段性參與公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項目,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或者提供行業研究支持的,應當履行公司內部跨越隔離牆審批程序。

   合規管理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應當對証券分析師跨越隔離牆后的業務活動實行監控。証券分析師參與公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項目期間,不得發布與該業務項目相關的証券研究報告。跨越隔離牆期滿,証券分析師不得利用公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項目的非公開信息,發布証券研究報告。

   第十六條 証券公司、証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發布証券研究報告業務,同時從事証券承銷與保薦、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按照獨立、客觀、公平的原則,建立健全發布証券研究報告靜默期制度和實施機制,並通過公司網站等途徑向客戶披露靜默期安排。

   第十七條 証券公司、証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合規管理制度,對與發布証券研究報告相關的人員資格、利益沖突、跨越隔離牆等情形進行合規審查和監控。

   第十八條 証券公司、証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証券研究報告,應當對發布的時間、方式、內容、對象和審閱過程實行留痕管理。

   發布証券研究報告相關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証券研究報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於5年。

   第十九條 鼓勵証券公司、証券投資咨詢機構組織安排証券分析師,按照証券信息傳播的有關規定,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客觀、專業、審慎地對宏觀經濟、行業狀況、証券市場變動情況發表評論意見,為公眾投資者提供証券資訊服務,傳播証券知識,揭示投資風險,引導理性投資。

   第二十條 証券分析師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以及報告會、交流會等形式,發表涉及具體証券的評論意見,或者解讀其撰寫的証券研究報告,應當符合証券信息傳播的有關規定以及下列要求:

   (一)由所在証券公司或者証券投資咨詢機構統一安排﹔

   (二)說明所依據的証券研究報告的發布日期﹔

   (三)禁止明示或者暗示保証投資收益。

   第二十一條 証券公司、証券投資咨詢機構授權其他機構刊載或者轉發証券研究報告或者摘要的,應當與相關機構作出協議約定,明確刊載或者轉發責任,要求相關機構注明証券研究報告的發布人和發布日期,提示使用証券研究報告的風險。未經授權刊載或者轉發証券研究報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証券公司、証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証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暫停發布証券研究報告、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証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責編:李楠樺、朱一梵)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推薦閱讀
產業觀察:“618”平台促銷常態化 消費者購物日趨理性
  預售訂金(定金)和尾款、直播、全場滿贈和滿送、跨店津貼、購物返券、滿減打折……今年“618”期間,各平台推出系列優惠活動來吸引消費者。然而,此次年中大促,似乎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們已經沒有了當年一遍又一遍算優惠,然后定表開搶的熱情,而是選擇了“躺平式”參與。…
証監會發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電子化規范》等五項金融行業標准
  人民網北京6月18日電 (記者王震)據証監會網站消息,近日,証監會發布《証券期貨業結算參與機構編碼》《挂牌公司信息披露電子化規范 第1部分:公告分類及分類標准框架》《挂牌公司信息披露電子化規范 第2部分:定期報告》《挂牌公司信息披露電子化規范 第3部分:臨時報告》《証券期貨業大數據平台性能測試指引》五項金融行業標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証監會介紹,《証券期貨業結算參與機構編碼》標准的實施,通過為証券期貨業結算參與機構分配統一的編碼,可有效降低編碼轉換和適配工作成本,便於機構間以及結算參與機構內部進行數據查詢、統計、分析、挖掘以及數據共享等工作,進一步促進行業數據標准化,支持行業數據治理工作﹔《挂牌公司信息披露電子化規范》行業系列標准的制定實施有利於實現証券業內、挂牌公司之間的信息共享,推動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和証券信息服務業規范、有序地發展﹔《証券期貨業大數據平台性能測試指引》的制定,從測試流程、測試方法和測試內容等方面規范了大數據平台性能測試,有效指導各証券期貨業機構開展性能測試工作,提升測試能力,提高測試效率,並基於測試結果客觀評估大數據平台產品性能。…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