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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況下離職補償方案不同 別被公式術語繞暈

高健
2018年05月03日14:05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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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不同情況下離職補償方案不同 別被公式術語繞暈

  不同情況下離職補償方案也不同,法官提醒——

  離職時別被公式術語繞暈了

  本報記者 高健 通訊員 蔡笑

  “公司不想再續聘了,談一下補償方案吧,適用‘N+1’……”

  如今,不少企業的人力資源部門(HR)在解聘員工時,都會丟出滿口“術語”,特別是涉及補償金額時,常會出現“N”“N+1”和“2N”。這些奇怪的字母和數字組合到底是什麼意思?

  近日,海澱法院法官給大家詳解這些“術語”,並提醒勞動者不同離職情況適用不同補償方案。

  “‘N’‘N+1’和‘2N’都不是法律概念,只是當前在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一種約定俗成的計算方式。”法官介紹,具體而言,是依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即N,結合勞動者的薪資水平,來核算離職補償的一種計算方式。例如,勞動者在公司工作兩年,月工資標准為8000元,那麼通常情況下,HR在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向勞動者提出的離職補償“N”,就等於是2年的工作年限×8000元,即1.6萬元﹔“N+1”就等於是2年的工作年限×8000元后,再加上額外一個月的工資8000元,即2.4萬元﹔“2N”就等於是2年的工作年限×8000元×2倍,即3.2萬元。

  法官解釋,在現行勞動法律法規中,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並需要支付離職補償時,一般會涉及的法律概念有“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和“違法解除賠償金”等。

  在具體的計算方式上,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進行核算﹔代通知金,是以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標准計算﹔違法解除賠償金,是按照經濟補償標准的二倍進行計算。

  因此,單純就金額而言,通常大家所說的離職補償“N”,在金額上接近於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N+1”類似代通知金,“2N”相當於違法解除賠償金。

  法官提醒,由於“N”“N+1”和“2N”並不是法律概念,因此勞動者還可以和單位協商離職條件。

  那麼,怎麼才能拿到“N”“N+1”或者“2N”呢?這要根據離職情況不同。

  法官介紹,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並協商達成一致時,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法官還特別提醒勞動者,一些“被迫”離職的情況,也適用這類補償。比如勞動者業績合格,但因為其他原因被單位人事部門“約談”離職,勞動者即便最終“主動”辭職,但因為是用人單位主動提出,仍需支付勞動者補償。

  此外,勞動合同法規定:以勞動者存有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等法定情形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一個月工資標准的代通知金,並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如違反法律規定行使解除權,勞動者則有權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但有幾種情況,依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是拿不到任何賠償、補償的,例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被証明在試用期間被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但用人單位對上述情況負有舉証責任。

(責編:趙爽、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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