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風險不容忽視 專家:數字貨幣亟待明確監管部門

雖然2017年央行出重拳管治,但民間炒幣熱情依然高漲。“去年8月投入3.8萬元,年底收益一百多萬元。”兼職炒幣的范先生對記者說。
這樣幾十倍的收益在2017年的數字貨幣市場並不鮮見。2017年9月,在央行聯合七部委發出《關於代幣融資風險公告》,明確禁止人民幣和數字貨幣的交易以及禁止ICO(Initial Coin Offering的縮寫,意即首次公開募集數字貨幣)發行后,炒作數字貨幣的熱度依然難減。
“雖然央行出台了限制政策,但民間對數字貨幣依舊追捧,這緣於對區塊鏈技術前景的看好。”范先生說。
據記者了解,央行文件下發后,國內幾乎所有的數字貨幣交易所都相繼關停,一些比較大型的交易所搬移到海外重新上線,而炒幣者則通過“場外交易”等手段,繼續炒幣以及參與ICO。
“現在的情況是官方雖然明令禁止,但現實中交易仍在進行,由此也會引發一系列法律問題。”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陳雲峰律師對記者說。
比特幣的瘋狂超出了預期,這樣的瘋狂也為下一步的監管帶來了挑戰。但目前國內數字貨幣應當由誰監管並不明晰。
充滿誘惑的“灰色地帶”
數字貨幣的瘋狂在於其可以24小時毫無限制的漲跌,這種“過山車”式的投資帶來一夜暴富的神話,刺激著每個數字貨幣投資者的神經。
記者在數字貨幣交易平台上看到,數字貨幣一天之中最高的漲幅可以達到160%,下跌的幅度可以達到50%。在比特幣漲勢最為凶猛的2013年和2017年,造就了一批千萬富豪,甚至億萬富豪。
由數字貨幣衍生的上下游產業鏈也因此火爆。從比特幣開礦到買賣礦機,再到比特幣交易所、ICO等環節,無一不充滿了商機。
基於區塊鏈技術衍生的比特幣,往往需要具有高運力的計算機設備支持。
一位曾經參與過比特幣開礦的“礦工”向記者表述,大型的“礦場”可以由幾千台機器組成,同時運轉起來,噪聲隆隆,一個月的電費就要幾十萬元。
為了最大限度地謀取利益,比特幣的“礦場”往往“借力”產能過剩的小水電站,以很低的協議價格繳納電費,最大限度降低挖礦的成本。
據了解,火爆的“挖礦”生意,帶火了礦機銷售等一系列周邊產業。
同樣受益於這條產業鏈的還有比特幣交易所。據不完全統計,在2017年9月之前,中國共有三十多家數字貨幣交易所。2017年9月央行發文之后,一些小型的數字貨幣交易所不得不關停,一些大的交易所也轉戰海外,比如火幣網就搬到了日本。數字貨幣交易所類似於証券交易所,交易過程中,交易平台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基於數字貨幣的火爆,交易平台的交易量也在逐年攀升,由此帶來的佣金收益數額龐大。
而ICO帶來的利潤更加驚人。ICO是企業為了發展而向公眾募集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的行為,企業發展后,發行代幣作為回報。參與ICO的投資者,以代幣升值獲取利益。好的ICO項目帶來的回報可以達到數十倍乃至上百倍。
不容忽視的法律風險
高收益的背后不僅伴隨著極高的投資風險,還有不容忽視的法律風險。
在央行2017年9月叫停數字貨幣交易所后,一些交易所轉戰海外,而投資者也轉到海外市場投資交易,或者通過網絡即時通訊軟件尋找交易對手。
“一手交錢,一手打幣。這是場外點對點交易,持幣人多通過微信群、QQ群方式尋找交易方,除了風險自擔外,有的是通過群主為買賣雙方作第三方擔保,雙方將比特幣以及錢財轉交群主后,群主進行交易確認,並從中收取一定的擔保費用。”陳雲峰對記者說。
場外交易的法律風險多存在於:信用風險、政策風險和救濟缺位風險三個方面。
“所謂信用風險,是由於缺乏可信賴的第三方參與,雙方的交易完全取決於誠信度。一旦出現違約,權益很難保障﹔所謂政策風險,是各國對比特幣所持的態度不一也會導致比特幣價格劇烈波動,這種價格波動對場外交易會產生一定影響﹔所謂救濟缺位風險,是指場外交易可能引發糾紛,導致各方面臨取証和舉証的困難。另外,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法律審核中往往會遇到沒有專業機構給比特幣定價的問題,並且我國刑法規定盜竊罪的犯罪對象是具有經濟價值的他人財務,由於比特幣的經濟價值隻能由交易平台按照交易平台軟件上顯示的價格給予証明,這種定價有時得不到公安機關和法院的認可。”陳雲峰說。
而國內的一部分交易所,雖然由於政策原因遷移海外,但面臨的法律風險依然存在。“在國內,根據《關於代幣融資風險公告》,對代幣融資活動性質做出了界定——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証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如在國外違反中國法律,根據刑法規定,依然適用中國法律。按照法律規定的屬人管轄,很可能責任人會受到法律追究。”陳雲峰說,對於國內投資者來說,數字貨幣發行融資和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必須自行承擔這些風險。
幣圈的ICO項目魚龍混雜,優質項目少之又少,其隱藏的項目風險和法律風險巨大。
就在1月26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下稱“互金協會”)發布公告,提示廣大投資者需防范境外ICO與“虛擬貨幣”交易的交易風險。
互金協會相關人士認為,隨著世界各國政府都注意加強對“虛擬貨幣”領域的監管,有的境外交易平台可能會被所在國政府強制取締,有的境外交易平台因存在明顯的合規風險已被限制訪問。在這種背景下,境內投資者轉向境外平台參與交易將面臨一定的風險。
互金協會相關人士還提出,根據國家相關管理政策,境內投資者的網絡訪問渠道、支付渠道等可能會受到影響,投資者將蒙受損失。同時,由於在國際上也普遍缺乏規范,目前境外的交易平台一樣存在系統安全、市場操縱和洗錢等風險隱患。
數字貨幣監管趨嚴
據記者了解,國家對數字貨幣進一步加強監管的消息不絕於耳。對於場外交易與海外交易行為將被監管的傳聞,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楊東表示消息屬實。
不過,從目前來看,在國內具體應當由哪個部門牽頭對比特幣進行監管並不明晰。
2013年12月5日,央行聯合五部委出台了《關於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對於比特幣虛擬商品的身份給予認定,並且提示了金融風險。2017年9月4日,央行聯合七部委,發布了《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在這份公告中,央行將數字貨幣的身份定性為“虛擬貨幣”,而非“虛擬商品”。
“如果是虛擬商品的話,應當不屬於金融系統監管范疇,可以由工商局進行監管。但如果是虛擬貨幣的話,應當由金融監管部門進行監管。”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李愛君說。
據了解,世界各國對數字貨幣的態度不同。北美、西歐、日本是對比特幣接受程度比較高的國家﹔俄羅斯定義比特幣為非法﹔印度等國家對比特幣沒有出台相關政策。
以美國對數字貨幣的監管為例,美國適用現有框架下的分業監管,各州及不同機構有相應的規則。之前美國對數字貨幣的監管主要由証監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承擔,並且監管措施並不十分嚴厲。不過,隨著數字貨幣的迅猛發展,全球對數字貨幣的監管正在趨嚴。
“央行下一步要發行法定數字貨幣,應該說對於數字貨幣的態度是開放的。但是,對於ICO而言,則是嚴厲禁止。”李愛君說,ICO如果要監管的話,則由証監會監管比較適合。
“如果隻關注數字貨幣的監管,從目前來看,比較合適的機構應當是央行。”李愛君說,因為作為貨幣的監管,無疑由央行來行使職權是最為合適的。如果把比特幣定義為証券行為,那麼如何理解對炒匯行為的監管?央行這兩年專門成立了數字貨幣研究所,對數字貨幣的了解和研究比較深入,也是其監管的優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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