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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整治拒收現金行為

規范支付工具選擇和應用 不得炒作“無現金”概念

2018年07月14日04:28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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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7月13日電  (王觀、張雙雙)中國人民銀行13日發布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包括紙幣和硬幣(以下統稱現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現金,依法應當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公告稱,在接受現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勵採用安全合法的非現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眾和消費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選擇權。經自願、平等、公平、誠信協商一致,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方式、無人銷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履行法定職責,且不具備收取現金條件的,可以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要求或者誘導其他單位和個人拒收或者採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

  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履行反洗錢、財務管理等方面的法定義務,應當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進行支付的,應當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明確,政策指引本身是中性的,目的是規范包括現金在內的各類支付工具的選擇和應用,對支付行為、業態發展、技術創新並不會產生帶有偏向性的影響。”

  公告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存在拒收或者採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整改。整改期限屆滿后仍然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據悉,為落實公告要求,人民銀行正加緊研究操作細則,協調相關部門共同開展檢查、整治。同時,將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認真落實公告要求,規范商戶收支行為,共同維護市場環境,不斷提升自身信譽和形象。人民群眾和消費者發現拒收或者採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的行為,可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城市政務熱線、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等各種渠道進行投訴、舉報,人民銀行將會同相關部門及時處理。此外,人民銀行將在綜合治理的基礎上對行政事業、公共服務、大中型商戶進行重點關注,對不正當競爭、惡意或採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的行為,堅決予以查處。

  該負責人表示,現金在支付功能之外,還具有培養財富觀念、傳播文化、維護國家形象等多方面價值,人民銀行、相關部門、媒體應引導公眾正確看待現金的地位和作用。同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提升現金服務水平,提供安全、便利的現金服務。商戶要在確保接受現金的基礎上,提供多元化支付方式,滿足消費者需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推廣非現金支付工具時,不得炒作‘無現金’概念。各類主體要換位思考,協商解決好支付方式選擇問題,合理反映訴求。各地在建設智能化、信息化城市過程中,要注重保障全體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全社會自覺維護人民幣法定地位的良好氛圍。”該負責人說。

  近年來,非現金支付方式的廣泛應用給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帶來了積極、深遠的影響,但在流通領域人民幣現金使用也出現了一些新問題,群眾反映強烈。如一些消費者在旅游景區、餐飲、零售等行業商戶消費時被拒收人民幣現金,既損害了人民幣的法定地位,也損害了消費者對支付方式的選擇權。出台公告進一步規范社會經濟主體對支付方式的選擇和應用,有利於打造安全、高效、和諧的人民幣流通環境。


  《 人民日報 》( 2018年07月14日 06 版)
(責編: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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