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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法已實施10年 市場調節價比重從3%升至97%

萬靜
2018年07月27日08:24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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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價格法已實施10年 市場調節價比重從3%升至97%

  價格法為我國經濟平穩快速增長保駕護航

  市場調節價比重從3%上升到97%

  編者按

  1998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是我國價格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的裡程碑。該法作為價格管理的“母法”,在健全價格法律法規體系、規范政府定價和價格調控、規范經營者價格行為、加強價格監督檢查、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價格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價格運行的國內外環境日趨復雜,改革越來越深入,價格法中的部分條款已難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迫切需要進行修改完善,以解決目前各地政府在價格調控和管理監督上“有法難依”和“無法可依”的困境,推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更加健康發展。

  □ 本報記者 萬靜

  價格是市場經濟的核心,價格法是規范政府和經營者價格行為的根本大法,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價格法實施20年來,對深化價格改革,規范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巨大成效。

  價格放開

  市場價比重從3%上升到97%

  今年是改革開放四十年,也是價格改革四十年。1998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頒布實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價格改革的方向,明確規定“國家實行並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法旗幟鮮明地確立的這個基本價格制度,破除了舊的計劃價格體制,有力地促進了市場競爭,讓這種內在的通過市場競爭讓價格趨向合理的自動調節機制,及時反映供求關系,達到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有效地保障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按照這一要求,國家發改委積極推進價格改革,並通過修訂中央定價目錄和地方定價目錄,相繼放開了一大批已經形成競爭或者放開后能夠形成競爭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下放了一些確需政府管理但地域性較強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中央定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由1992年的141種減少為目前的7種(類)﹔地方定價的范圍也大幅度減少。據權威部門測算,目前市場調節價的比重已從1978年的3%上升到97%以上。

  據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岳修虎司長介紹,目前,我國商品和服務領域的市場化程度已經很高,以市場形成為主的價格機制已經確立,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在調節經濟運行、優化資源配置等方面的作用得到了充分發揮。

  加快立法

  構建完善價格法律體系框架

  價格法頒布實施以來,國家加快價格立法步伐,在價格法搭建的框架下,構建了以價格法為核心,以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其他法律涉及的價格條款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行政法規為重要支撐,以《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政府制定價格聽証辦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部門規章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台的價格方面的條例、規定等地方性法規、規章為配套的較為完善的價格法律體系,效力層級涵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內容涵蓋經營者價格行為、政府定價行為、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價格監督檢查等方面。

  其中,政府制定價格方面,先后制定、修訂了中央定價目錄和各省的地方定價目錄,明確了政府制定價格的權限和范圍,並在程序方面建立了定價行為規則、定價成本監審、價格聽証、專家論証、價格(收費)公示等制度。

  價格總水平調控方面,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市場價格監測體系,以及以經濟、法律手段為主,以行政手段為輔的價格總水平綜合調控體系,包括重要商品儲備、價格干預和緊急措施、價格調節基金等制度。

  截至目前,全國價格管理類的地方性法規55部,其中價格管理條例15部,價格監督檢查條例7部,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12部,涉案物品價格鑒定條例17部,其他條例4部﹔價格管理類的政府規章81部,內容涉及價格監督檢查、監測、鑒定、成本監審、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部分商品服務價格管理等方面。

  放管結合

  有力保障價格改革成果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認為,價格法的制定、頒布和實施,是改革開放四十年的一個縮影和見証,是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基本法。

  價格法實施20年來,我國價格工作邁上了一個嶄新的台階,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行政的意識得到進一步強化,價格法治工作取得了質的飛躍。

  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司長岳修虎介紹,價格法對政府制定價格的范圍、權限、形式、依據、原則、程序、信息公開以及定價過程的公眾參與都作了明確規定,把價格行政權力置於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內,符合現代行政理念,這在20年前是非常超前的。價格法實施20年來,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嚴格依法行政,規范價格行政行為。在管理方式上,逐步由過去的封閉式價格管理向開放式價格管理轉變,將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管理的依據、權限、范圍,以及定價程序等,都公之於眾﹔建立並完善了政府制定價格聽証制度、定價成本監審、集體審議、專家論証、價格(收費)公示等制度,政府制定價格的科學性、民主性和透明度大大提升。

  據悉,目前我國各地普遍建立健全政府定價程序制度,結合改革進程修訂聽証目錄和成本監審目錄,有的省份還將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政務公開、后評估等程序納入價格行政行為全過程。近幾年,江蘇、浙江、安徽等9省制定修訂了價格管理條例,河北等4省修訂了價格監督檢查條例,福建、湖南等6省修訂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重慶、西藏、海南等地方出台了涉案物品價格鑒定、旅游價格管理等地方性法規。

  同時,為更好地適應價格改革全面深化、政府職能加快轉變的新形勢,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和放管結合,優化法制環境,先后多次清理1978年以來發布的價格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2015年至2016年,全國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共廢止約1.6萬件價格規章規范性文件,明確現行有效的重要價格規章規范性文件約2600件,並對外公布相關文件目錄,便於社會公眾查閱和監督。2017年,再次清理中央層面價格規章規范性文件,廢止200余件,今年又再度啟動了新一輪的價格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力爭將中央層面現行有效的價格規章規范性文件數量進一步壓縮,2000年以前印發的文件全面廢止或修訂。全面清理價格規章規范性文件,既是對價格改革成果的再一次鞏固,也進一步夯實了價格管理的法制基礎,還實現了政策法規的信息互通、資源共享。

  豐富手段

  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

  價格法明確規定“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是國家重要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依據該規定,國家發改委始終堅持把市場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列入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不斷探索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和改進價格調控的具體政策手段,逐步形成了以經濟、法律手段為主,輔之以必要行政手段的價格總水平綜合調控體系。

  當發生價格異常波動時,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扶持生產、暢通物流、儲備吞吐、基地建設、進出口調節、指導價格自律,以及在非常時期必要的臨時干預等綜合性政策措施。其中,糧食、食用油、生豬、化肥、蔬菜等已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工作機制或調控預案﹔建立了平價商店、物價補貼聯動機制﹔建立了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對糧食等農產品實行保護價格制度和種糧補貼制度,對生豬飼養等實行保險制度﹔制定並實施了《價格監測規定》,基本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市場價格監測體系和覆蓋城鄉的價格監測網絡,增強了政府價格調控的預見性和主動性。

  岳修虎司長介紹,價格法實施以來的20年,我國經濟一直保持了較快的發展速度,市場價格總水平則保持了基本穩定,呈現了物價基本穩定、經濟較快增長的良好局面,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贊譽。尤其是在我國遭遇亞洲金融風暴沖擊和“非典”、洪澇、冰凍以及地震等災害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價格法的規定,及時制定應對市場價格波動的工作預案,有條不紊地開展價格預警、價格監測、價格監督工作,有效防止了一些不法經營者趁機抬高物價、囤積居奇、嚴重擾亂正常市場價格秩序的行為,取得了良好效果。

(責編:仝宗莉、楊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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