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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不達標 主播被判賠30萬

2018年08月16日14:12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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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直播行業日益火爆,主播們足不出戶便能收獲粉絲、賺取佣金,一時間吸引不少年輕人加入。借著直播行業火熱的東風,對網絡主播進行培訓及運作的經紀公司也應運而生。然而,網名“魔性派實力唱將Co×××e”的24歲網絡女主播小劉卻收到了自己經紀公司的一紙訴狀。

原來,好某公司與小劉簽訂《主播合作協議》約定,由好某公司獨家擔任小劉商務經紀並在網絡平台推廣﹔小劉每月直播時間不得少於60個小時,直播天數不得少於25天,方能按薪酬方案分配收益。若小劉當月有效直播時長低於60小時且高於等於30小時,則好某公司有權拒絕支付小劉當月收入﹔協議約定的違約責任中,如小劉當月直播時長少於30小時,好某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小劉賠償30萬元。

協議簽訂后,好某公司在某網絡平台為小劉進行了推廣,並支付了推廣費共33萬元。但簽約后的第二個月,小劉在沒有與經紀公司說明任何原因的情況下,開播時長共7小時24分鐘,有效天數是4天﹔第三個月開播時長為0小時,遠遠低於協議要求。口頭溝通無果后,好某公司向小劉發出《責令履行合同法務函》,告知小劉的行為已違約並要求面談解決。但小劉並沒把這當一回事,且繼續消極怠工。

小劉認為,自己與好某公司應屬於勞動合同關系,好某公司提供的合同是格式合同,限制了小劉的工作時間和主要權利。合同完全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合理,是“霸王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約定的違約金應當無效。同時,好某公司還拖欠自己2017年1月的工資約1萬余元。小劉認為,好某公司不存在任何損失,且不認可好某公司提交的33萬元推廣費証據,如自己需要支付違約金,則希望調整至未支付工資(即一萬元)的范圍內。

法院: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 主播行為屬違約

好某公司與小劉簽訂的《主播合作協議》,是雙方就開展網絡直播經紀等民事活動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並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意。被告在原告安排的相關網絡直播平台上進行直播活動,具體收益按比例分成,沒有明確約定要求被告在原告指定的地點、時間進行直播工作,無需遵守原告的規章制度,顯然,雙方之間不存在人身依附,不具有勞動關系從屬性的特征,且小劉有固定工作,直播屬於兼職。因此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而是平等主體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小劉在與好某公司簽訂《主播合作協議》時,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具備簽訂協議的主體資格。在合作協議的關鍵內容和約定處,也均留有小劉的指模,故小劉對合作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應當是清楚明了的,不存在不知情的情況,所以該協議依法成立有效。

對於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問題,好某公司提供的証據顯示,其為小劉支付了一個季度的推廣宣傳費33萬元,因小劉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長直播,由此給好某公司造成損失,好某公司所提請的違約金訴求合理有效。記者昨日獲悉,該案經二審維持原判結果。

法官說法:兼職主播也要有契約精神

主播與經紀公司之間的合同並非勞動合同,雙方之間為平等主體關系。因而其合同適用《合同法》中的一般民事規則。

本案中,小劉在未與經紀公司說明原因的情況下,次月直播時長隻有7小時24分鐘,直播有效天數隻有4天,符合雙方簽訂的《主播合作協議》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構成情形之其中一種情況——不依約直播的消極行為,理應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盡管主播是兼職,也不能毫無契約精神,把兼職當玩票,由此產生的違約責任,是無法逃避的。(記者 方晴)

(責編:趙爽、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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