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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規定財產贈與等6種情形免征或減征印花稅

張艷玲
2018年11月01日14:17 |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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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我國擬規定財產贈與等6種情形免征或減征印花稅

中國網11月1日訊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今日就印花稅法征求意見。印花稅計稅不含增值稅稅款,証券交易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財產贈與等六種情形免征或減征印花稅。

1988年8月,國務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規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對書立、領受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等應稅憑証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印花稅。根據應稅憑証的性質,印花稅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征。

1992年,國家統一規定對滬深兩市証券交易征收印花稅,經過多次政策調整,目前証券交易印花稅按1‰的稅率對出讓方征收。1988年至2017年,全國累計征收印花稅21450億元,年均增長19.1%,其中2017年征收印花稅2206億元。

印花稅計稅不含增值稅稅款

征求意見稿明確,應稅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列明的價款或者報酬,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中價款或報酬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確定。未列明價款或報酬的,按訂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市場價格確定,不能確定的,按實際結算價款或報酬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的,按照其規定確定。

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營業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應稅權利、許可証照的計稅依據,按件確定。

証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以非集中交易方式轉讓証券時無轉讓價格的,按照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確定計稅依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前一個交易日無收盤價的,按照証券面值計算確定計稅依據。

印花稅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征求意見稿提出,應稅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的應納稅額為價款或報酬乘以適用稅率﹔應稅營業賬簿的應納稅額為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乘以適用稅率﹔應稅權利、許可証照的應納稅額為適用稅額﹔証券交易的應納稅額為成交金額或者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計算確定的計稅依據乘以適用稅率。

同一應稅憑証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並分別列明價款或者報酬的,按照各自適用稅目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列明價款或者報酬的,按稅率高的計算應納稅額。

同一應稅憑証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訂立的,應當按照各自涉及的價款或者報酬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征求意見稿除對少部分稅目的稅率適當調整外,基本維持了現行稅率水平。根據應稅憑証的性質,分別實行比例稅率或者定額稅率。其中:應稅合同按不同類型,稅率分別為合同列明價款或者報酬的萬分之三、萬分之零點五和千分之一﹔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稅率為支付價款的萬分之五﹔應稅權利、許可証照稅率為每件五元﹔應稅營業賬簿稅率為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二點五﹔証券交易稅率為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

為簡並稅率、公平稅負,減少因合同類型界定不清在適用稅率上引發的爭議,征求意見稿將《暫行條例》中原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的適用稅率由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三。另外,考慮到國務院已決定自2018年5月起對資金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減征和免征印花稅,為了與現行政策保持一致,將營業賬簿適用稅率由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二點五。

財產贈與等六種情形免征或減征印花稅

征求意見稿規定:為避免重復征稅,對應稅憑証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稅﹔為支持農業發展,對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自產農產品訂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免稅。

為支持特定主體融資,對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優惠貸款訂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訂立的借款合同免稅﹔為支持公共事業發展,對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訂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稅。

為支持國防建設,對軍隊、武警部隊訂立、領受的應稅憑証免稅﹔為減輕個人住房負擔,對轉讓、租賃住房訂立的應稅憑証,免征個人應當繳納的印花稅。

為更好適應實際需要、便於相機調控,同時體現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免征或者減征印花稅的情形,但應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關於納稅方式,征求意見稿規定,印花稅統一實行申報納稅方式,不再採用貼花的納稅方式。証券交易印花稅仍按現行規定,採取由証券登記結算機構代扣代繳方式。

(責編:何友維(實習生)、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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