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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偷電動車觸電亡 調解后車主賠了5萬 合理嗎?

2018年12月20日08:22 | 來源: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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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小偷偷電動車觸電亡 調解后車主賠了5萬 合理嗎?

  核心提示

  小偷來偷電動車卻觸電身亡,電動車主則被小偷家屬告上法庭,還索賠20萬。最后經過法院調解,小偷家屬獲賠5萬,這引發熱議……

  主講律師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付建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諶江濤

  近日,武漢的劉先生感到很倒霉——小偷來偷東西身亡,自己卻被小偷的家屬告了還索賠20萬。最后,經過法院調解,小偷的家屬獲賠5萬元。

  據劉先生描述,他居住的小區是個老小區,電動車亂停亂放的現象特別嚴重,住戶為了方便都將電動車隨意地停放在別人單元或者自己單元門口。案發前一天,劉先生和往常一樣將電動車停在單元樓門口,因為電動車沒有電了,所以劉先生把家中的插座拉下來給電動車充上了電。

  結果第二天早上劉先生准備騎電動車去上班的時候,卻發現在自己電動車旁倒著一名男子。隨后110和120都趕到了,發現男子已經死亡,110民警調取了監控,發現這名男子是一個小偷,他本來是打算偷走劉先生電動車的,但是由於當天晚上下雨,且電瓶接觸插座上的電源,小偷因電瓶漏電被電死。

  死者家屬要求劉先生賠償20萬元,最后經過法院調解,小偷的家屬獲賠5萬元。網友對此議論紛紛。有人認為雖然偷竊行為可恨,但是罪不至死,肯定是要賠償的。而且電動車漏電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劉先生私拉電線。但也有網友表示是偷電動車的時候才被電死的,這件事應該是小偷自己的責任。 據《北京青年報》

  >>律師觀點

  電動車主不應該承擔責任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認為,電動車主不應該承擔責任。他說,小偷的死亡對於電動車車主和小偷本人來說都是意外事件,小偷的死亡與車主沒有任何關系,車主也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因為車主沒有任何侵權行為發生。無論從事實還是從法律規定來看,車主都不應當承擔責任,法院也沒有判決車主承擔責任。但是如果經法院調解,車主自願給予小偷家屬一定的補償,也不違法。

  假如碰到電動車的是小朋友……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諶江濤律師介紹,判決代表的是法院的意見,調解則代表原被告雙方的一致意見,如果被告或者原告不同意調解,法院就出不了調解書。

  諶江濤認為,如果原被告雙方不同意調解,法院判賠的幾率還是比較大,因為小偷的死和電動車充電時漏電有因果關系。侵權責任有四個構成要素,第一是要有過錯,第二要有侵權行為,第三要有損害后果,第四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本案中,充電人沒有保障充電車子的充電安全,本身有一定過錯。假如本案中碰到電動車的不是小偷,而是小朋友,相信案件就不會有太大的爭議。充電人的過錯在於將一個有安全隱患的東西留在了公共場所裡。“並不能因為小偷的行為,就剝奪他的其他合法權益。”諶江濤說。

  >>法官看法

  調解不同於判決

  調解賠償5萬沒有問題

  河南魯山的王法官認為,法律維護的是公民的合法權益,小偷偷電動車導致死亡是其在從事違法行為的過程中導致的,這不受法律保護。

  王法官表示,法院調解與判決不同,調解案件當事人可以放棄或自由處分自己享有的權利。舉例來說,如果張三欠李四10萬元,李四起訴張三,經法院調解,李四說張三隻需要還他1萬就可以了,其他9萬不要了,這在法律中是有效的。再比如,如果張三本身不欠李四的錢,但是李四起訴張三欠他的錢,張三因為不想和李四有糾纏,為避免以后再有其他糾紛,經法院調解,同意給李四1萬元,李四也同意,這種情況法院也是可以出具調解書的。說到底,這是張三對自己財產的自由支配。本案中,車主不管出於同情或出於補償情緒願意給予小偷家屬一定的補償,是其自身對訴訟權利的支配。調解是經法院居中做調解工作的,不存在強制一方放棄權利的情形。但經法院調解出具調解書就具有了強制執行效力,對於生效文書,當事一方不履行調解書中達成的協議,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本案中,車主如果不同意調解,那可以等法院開庭做出判決。”王法官介紹,從上述角度看,法院在本案中出具調解書是沒有問題的,如果是法院判決車主需賠償小偷家屬5萬元,那就另當別論了。 華商報記者 陳有謀

(責編:仝宗莉、楊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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