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還在,人跑了”?教育機構預付款監管仍待細化

“給孩子買的18888元課程套餐,剛上6節課平台就沒了,人也找不到了!”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雙減”意見》),對教培行業實行“組合拳”整治。
記者了解到,面對新政策,不少教育機構早做打算提前退出,但由此產生的消費者退款難,甚至機構惡意“跑路”問題,正困擾著廣大消費者。事實上,不只是教育培訓機構,近年來在健身、食品等行業流行多年的預付式消費帶來的“后遺症”,已引起監管重視,一些地方積極探索監管賬戶、“冷靜期”等治理措施。
多位專家向人民網表示,相關制度探索將有效幫助遏制“退費難”“商家跑路”等問題,同時期待監管部門繼續細化規定,為消費者提供合理簡便的維權渠道,並呼吁大家理性消費,減少自身損失風險。
強化資金監管 倒逼機構回歸初衷
去年9月28日,多名消費者向河南省濮陽市消費者協會投訴,反映孩子在某傳媒公司少兒模特、口才培訓班學習期間,公司突然關門,家長多次與培訓班負責人協商退款無果。
據中消協2月發布的《2020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透露,預付費類消費糾紛近年來顯著增加,辦卡前后差別大、商家跑路、辦卡易退卡難等正是投訴“重災區”。
在某互聯網投訴平台,搜索關鍵字“培訓”,投訴數量多達30966條,涉及虛假宣傳、退款失敗、服務欠佳等多個方面。
預付式消費是在消費者與商家形成服務合同法律關系后,由消費者先付費,商家后提供服務的商業模式。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告訴記者,目前從民法和經濟法的角度來看,預付卡模式雖受到額度、用途、支付方式等多方面限制,但亦存在合法路徑。
為防止預付式消費帶來的各種“后遺症”,今年以來,多地政府要求相關機構對預收培訓費交由第三方存管,以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倒逼培訓機構回歸服務初衷。
《“雙減”意見》明確,堅持校外培訓公益屬性,充分考慮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點,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納入政府指導價管理,科學合理確定計價辦法,明確收費標准,堅決遏制過高收費和過度逐利行為。通過第三方托管、風險儲備金等方式,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進行風險管控,加強對培訓領域貸款的監管,有效預防“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發生。
目前,安徽合肥市上線“校外培訓機構學員預繳費服務系統”,設置有家長查詢、機構預警等功能﹔
福建福州市教育局要求新設立或設立不足一年的校外培訓機構,監管賬戶內留存資金最低余額不少於10萬元,設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訓機構,最低余額不少於30萬元﹔
北京市石景山區則要求所有開展預付費業務的商戶必須將預付費的20%納入銀行存管。當出現問題時,銀行部門將啟動保証金監管機制,凍結商戶剩余資金。
肖颯認為,第三方托管與風險儲備金模式是防范金融風險的常見手段。根據以往經驗來看,如能做到第三方托管機構及其款項獨立於商家控制,風險儲備金與預收款始終形成合理比例,即可有效遏制預防預付式消費帶來的諸多問題。
設置 “冷靜期” 防止顧客“上頭”消費
家住北京的小沐(化名),是掉進預付費“深坑”的受害者之一。2019年,他一時沖動,在某理發店充值數萬元,事后后悔,退款要求卻遭到商家拒絕。
“不得已,我隻好托朋友把卡號發在多個公司的辦公群裡,希望有人用我的打折卡消費,再把錢轉給我。”由於要找陌生人套現,小沐有時候一天就需要確認多達十幾個消費驗証碼。
對於像小沐這樣的消費者,多地陸續推出了“冷靜期”制度。據肖颯介紹,“冷靜期”制度也稱“后悔權”制度,原則上消費者在合理期限內可以無條件退貨。這是將線上渠道的無理由退貨拓展至線下渠道,是針對充卡問題所設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
據了解,去年10月,深圳市機關機構率先在健身消費領域推出“付款后的七天內未消費可全額退款”制度,幫助消費者減少沖動消費損失。不久前,深圳機關機構又推出全國首個早教行業自律公約。公約中約定有七天“冷靜期”,七天內消費者購買課程尚未消費的,可全額退款。
今年1月1日起,上海首批15個主要健身品牌的400余家門店正式針對辦卡會員設置“七天冷靜期”,消費者在簽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內,未開卡使用的,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並獲得全額退款。
6月3日,北京也宣布在美發美容、體育健身行業設置七天“冷靜期”,賦予消費者七日內單方撤銷合同的權利。
“由於各地政策的出台者所處級別較低,從法律效力等級上看其文件約束力並不大。”肖颯坦言,考慮到出台者在當地的影響力,以及受此影響后,多方商家可能會在充值辦卡的合同中加入此項制度,因而在不違反相關法律的情況下,其實質約束力值得肯定。
加強預付式消費立法 加強監督檢查力度
商家資金斷裂閉店“暴雷”,引發的消費者權益受損,已經成為當前社會治理的重要議題。
中消協呼吁,加強預付式消費立法,從收取預付費的經營者資質、合同要求、履約擔保、資金管理、信息披露、費用退還、冷靜期、退市要求、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規制,防范后續風險。
同時修改完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加強對企業注冊信息變化,如法人變更、終止經營、合並轉讓等重大事項監管,加大退市審核力度,強化經營者退市責任。
“政府應當提供合理簡便的維權渠道,幫助消費者解決預付式消費所產生的糾紛。還需要加強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力度,對違法經營者及時查處、及時公示,以此矯治市場中的不良風氣。”肖颯還認為,預付式消費的問題根源在於多數商家未與消費者訂立書面的服務合同,未對服務內容與條款予以明確。以至於在發生糾紛時,雙方各執一詞,口頭約定的情況難以追溯復原,裁判機構難以定分止爭。如雙方訂立服務合同,獲取書面文件,即可有效確認各方之間的法律關系。
因此,消費者在預付式消費時,應當仔細與商家核定服務的具體內容,以減少自身遭受損失的風險,同時在遭受損失后消費者應當及時與相關機構溝通,以快速懲治惡意商家並獲得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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