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幼兒配方乳粉新規出台:0∼6月齡的適用產品不得進行含量和功能聲稱
人民網北京11月15日電 (記者孫博洋)記者從市場監管總局了解到,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范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標簽標識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要求,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標簽不得含有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的文字、圖形或者絕對化的內容﹔0∼6月齡的嬰兒配方乳粉不得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
《公告》要求,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標簽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准和產品配方注冊相關規定,標識內容應當真實准確、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的文字、圖形或者絕對化的內容。
《公告》還要求,適用於0∼6月齡的嬰兒配方乳粉不得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適用於6月齡以上的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乳粉不得對其必需成分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其可選擇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非主要展示版面進行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允許的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
《公告》提出,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標簽主要展示版面應當標注產品名稱、淨含量(規格)、注冊號,可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要求且不會使消費者誤解的圖形,也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邊角標注已注冊商標,不得標注其他內容。
《公告》要求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名稱中有某種動物性來源字樣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來源應當全部來自該物種。使用的同一種乳蛋白原料有兩種或兩種以上動物性來源的,應當在配料表中標注各種動物性來源原料所佔比例。
同時,《公告》還要求,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標簽配料表中的復合配料應當嚴格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的要求標注。如果某種配料是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
在推薦食用量或喂哺量方面,《公告》要求,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標簽上的推薦食用量或喂哺量建議應當有科學依據,表述嚴謹,不得使用“必須”“嚴格”等字樣。
《公告》還提出,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和督促企業規范產品標簽標識和宣傳聲稱。任何組織或個人如發現涉及違反本公告或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可通過12315熱線和全國12315平台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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