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規范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 不得用於投資、償還債務等
人民網北京12月22日電 (記者王震)據財政部網站消息,為規范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提高引導資金使用效益,推進科技創新,近日財政部、科技部修訂印發《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引導資金由財政部會同科技部管理,支持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主要指地方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學問題,結合基礎研究區域布局,自主設立的旨在開展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如地方設立的自然科學基金、基礎研究計劃、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等。
二是科技創新基地建設。主要指地方根據本地區相關規劃等建設的各類科技創新基地,包括依托大學、科研院所、企業、轉制科研機構設立的科技創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產業技術研究院、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
三是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主要指地方結合本地區實際,針對區域重點產業等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包括技術轉移機構、人才隊伍和技術市場建設,以及公益屬性明顯、引導帶動作用突出、有效提升產業創新能力、惠及人民群眾廣泛的科技成果轉化示范項目等。
四是區域創新體系建設。主要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范區、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創新型縣(市)等區域創新體系建設,重點支持跨區域研發合作和區域內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研發活動。
《辦法》提出,支持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科技創新基地建設和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的資金,鼓勵地方綜合採用直接補助、后補助、以獎代補等多種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資金,鼓勵地方綜合採用風險補償、后補助、創投引導等財政投入方式。
同時,引導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支出,不得用於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9〕1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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