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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實施細則施行 首設“歇業”制度幫扶經營困難企業

2022年03月02日08:49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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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3月2日電 (記者孫博洋)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為貫徹落實《條例》,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登記管理職能,激發市場創業創新活力,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與《條例》同步施行。

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是我國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統一規范各類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對在我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作出統一規定,為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創業創新、維護市場秩序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提高效率 建立公開透明穩定可預期的市場准入制度

據了解,目前,《實施細則》包括總則、登記事項、登記規范、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歇業、注銷登記、撤銷登記、檔案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計12章、82條。

該負責人表示,《實施細則》制定的思路與《條例》保持一致,統一各類市場主體登記管理規定,方便群眾高效辦理登記,建立公開透明穩定可預期的市場准入制度。《實施細則》制定包括以下三方面主要考慮: 

一是細化《條例》規定。貫徹落實《條例》,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定,使之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例如,目前對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條例》隻做了制度性設計,需要《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申請材料、辦理程序和具體要求,有利於申請人快捷簡便地辦理登記注冊,也有利於更好規范登記管理。 

二是統籌登記監管。在前期登記便利化改革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登記全程電子化、簡易注銷、歇業和經營范圍規范化登記等相關制度創新的具體內容,實現進一步減材料、減環節,強化電子營業執照應用,取消登記程序受理環節。規定了“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和無照無証查處要求,進一步明晰市場主體法律責任,規范登記機關管理行為。 

三是承接好相關內容。《條例》實施后,《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5部行政法規將同時廢止。對於《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等5部配套規章,也考慮在《實施細則》實施時予以廢止。為有效承接上述法規、規章的內容,《實施細則》需要對注冊資本、登記管轄、法定代表人登記等予以規定。 

首設“歇業”制度 降低市場主體維持成本

據了解,《條例》首設歇業制度,市場主體可自主決定“休眠”。對此,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部分市場主體因受疫情影響,暫時無法開展經營活動,但仍有較強的經營意願和能力。為降低市場主體維持成本,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條例》借鑒域外相關制度,並結合部分地方前期試點經驗,建立了市場主體歇業制度,明確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 

據該負責人介紹,對歇業的市場主體,《條例》明確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歇業期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等信息,終止歇業后,市場主體應當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通過公示加強對歇業企業的社會監督和信用監管。歇業期限累計不超過3年。《實施細則》在條例的基礎上,明確歇業的市場主體應當按時公示年度報告,並要求市場主體辦理歇業備案后,自主決定開展或者已實際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於30日內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終止歇業。為確保市場主體履行公示義務,形成制度閉環,《實施細則》規定未按要求公示終止歇業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實施細則》進一步提示,市場主體恢復營業時,登記、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應當及時辦理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 

深化“放管服”改革 實施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 

據了解,《條例》和《實施細則》都規定要根據市場主體的信用風險狀況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對此,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隨著“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進,我國市場主體數量大幅增長,全國市場主體歷史性躍上1.5億戶,其中企業數量達到4800萬戶。面對超大規模的市場和市場主體,不斷創新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效能,已成為構建現代化市場監管體系的重大課題。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是進一步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重要內容,是創新和加強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領域監管的有效舉措。

該負責人表示,實施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要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需要全面有效歸集各類企業信用風險信息。這是對企業進行信用風險分類的基礎。市場監管總局建設了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並通過公示系統依法歸集政府部門在履職過程中產生並對外公示的涉企信息。目前公示系統歸集了全量企業的登記注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年報公示、抽查檢查結果等信息,為企業信用風險分類工作奠定了基礎。 

二是需要構建科學且能不斷迭代優化的指標體系。這是保証分類科學性、精准性的關鍵。市場監管總局借鑒國內外成熟的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經驗和案例,運用大數據、機器學習等方法,已制定完成第一版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初步實現對全量企業的信用風險分類。 

三是需要建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這是實現自動分類、動態分類、保証分類客觀性和分類結果共享共用的技術保障。市場監管總局組織開發建設了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制定了《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技術方案》等技術文檔,為各地實現對企業信用風險的自動分類提供信息化技術支撐。 

四是需要運用分類結果提升監管效能。這是開展這項工作的最主要目的。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作為配置監管資源的內部參考依據,要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有機融合,對不同信用風險類別的企業合理確定、動態調整抽查比例、頻次和檢查方式,實現監管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要與專業領域風險防控有效結合,特別是對於食品、藥品、特種設備等重點領域,結合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進一步實現重點監管、全鏈條監管。要與探索完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監管相結合,充分發揮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的作用,實施科學有效監管,在嚴守安全底線前提下留出發展空間,促進企業創新發展。 

(責編:李楠樺、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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