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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股民怒斥券商機構“殺熟”

◎ 記者 朱燈花
2022年03月21日09:04 | 來源: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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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持續震蕩,股民“捂緊錢袋子”,對証券交易佣金費率更加在意,有投資者怒斥券商機構“裝聾作啞”,因信息不對稱產生不必要的高額佣金,更重要的是感覺被欺騙。

近期,70后普通投資者孫先生向《國際金融報》記者反映,在中泰証券開戶至今的20年裡,証券交易佣金費率呈現下降趨勢,但因自己不知情,機構方也未主動告知溝通,其網絡賬戶交易佣金費率一直按2.4‰收取,對比當下新客戶收取的0.3‰,差價接近10倍。

証券行業人士也坦言,這種現象很常見,有很多像孫先生那樣的投資者因為不知情被持續收取高額交易佣金。那麼,機構有沒有主動告知股民佣金費率下調的義務?期間多收取的交易佣金能否退還?

《國際金融報》記者就此事致電孫先生所指的中泰証券淄博市臨淄區營業部相關工作人員,對方表示公司有規定,不方便接受採訪。對於此事更多細節和事件處理進展,記者也給中泰証券方面發去採訪函,但至今尚未收到回應。

對於此類“行業普遍”問題,數位資深律師告訴記者,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券商應當在其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標明收費項目、收費標准等重要信息,証券交易佣金實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動制度,但實際上券商並不會主動告知投資人佣金下調的信息。投資人據此要求退回此前的較高佣金費用目前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建議嘗試通過証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工作訴調對接機構提出相關合法合理訴求,但調解協議本身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且需要雙方公平自願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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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老客戶深感“被欺騙”

孫先生在營業部交易被收取千分之三的交易佣金,在網上交易被收取千分之二點四的交易佣金,而當前中泰証券僅對新客戶收取萬分之三的交易佣金,之間相差十倍。

據上述投資者孫先生介紹,2002年他在中泰証券(此前叫“齊魯証券”)淄博市營業部開賬戶,至今已有二十年,十五六年沒有去營業部,期間也未與客戶經理進行溝通,對市場交易佣金整體下調行情不知情。最近,他無意間了解得知,自己在營業部交易被收取3‰(千分之三)的交易佣金,在網上交易被收取2.4‰(千分之二點四),而當前中泰証券僅對新客戶收取萬分之三的交易佣金,之間相差十倍。

孫先生是上班一族,對於佣金從“千分之”下調至“萬分之”的市場行情之前沒有過多在意,開戶所在機構一直沒有主動進行告知,20年裡一直被收取2.4‰的交易佣金。雖說資金不大,但他計算了2021年的佣金費用,900多萬的成交量,中泰証券收取了他21929元,而如果按照0.3‰則應該收取2741元,之間的差價為19188元。

“最近我聯系到工作人員,對方坦言這其實是普遍現象,還有很多跟我一樣,只是這些投資者沒來詢問溝通。同時,該工作人員也明確表示他們沒有告知義務,如果投資者不主動溝通,也不會主動變更佣金費率,更不會退還此前多收取的費用,現在可以給我下調費率(降至0.2‰)。”孫先生直言特別生氣,感覺被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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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普遍不主動提示

機構方面基本不會主動告知投資者,更不會不經過同意變更佣金費率。這其實算是常見的“行業灰色事件”,除非投資者跟証券經紀人“關系好”。

資本市場發展迅猛,截至2022年2月25日,中國証券市場投資者數量突破2億大關,交易活躍度和交易量直接關系券商“錢袋子”。近年來,券商機構之間經紀業務大戰愈演愈烈,股票交易佣金不斷下調。

A股投資結構中,普通投資者(散戶)佔比很大,上述孫先生事件或反應行業普遍現象。對於開戶時間較長的老股民而言,如果自己沒有主動關注佣金費率變化,機構也沒有主動進行溝通告知變更,很多時候都被“蒙在鼓裡”,因信息“盲區”產生了不必要的交易佣金費用。

對此,某中小券商經營部負責人劉豐(化名)向《國際金融報》記者坦言,按照簽署的佣金收費協議書基本是“永久”的,投資人沒有申請調整佣金,機構方面基本不會主動告知,更不會不經過同意變更佣金費率。這其實算是常見的“行業灰色事件”,除非投資者跟証券經紀人“關系好”,工作人員或許會主動提示投資者費率下調的事。尤其在如今的經紀大戰下,為了吸引新客戶,券商機構紛紛壓低費率,費率降低幅度其實是“可商量”的。

劉豐進一步表示,券商經紀業務競爭激烈,成本是萬分之零點九,現在佣金普遍降到萬分之一點五至二點五,佣金利潤其實在不斷壓縮,其所在的機構也正在積極向財富管理轉型,與客戶更要維護好關系,以“引流”基金等其他業務,實現公司收入提高的目標,但轉型的背后需要的是優質的服務及產品。

“一般不提示的,甚至是故意的,很多老的存量營業部就是靠這種高存量費率生存,投資者也難以要求賠償。”一位業內人士陳超(化名)也向記者表示,相比而言,以前這種案例更多,現在投資者也更“精”了,可以通過互聯網等渠道獲取佣金費率下調的信息,經過溝通后變更費率。孫先生碰到的此類事情更多體現在一些非常老的營業部或者年紀較大的股民身上。一般現在券商機構開發客戶,都會說清楚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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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退回相關費用

根據相關規定,証券經營機構有責任履行好對投資者的相關告知義務,嚴格按照雙方約定標准,充分保障好証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這是誠信執業的基本要求。

從法律法規來看,証券交易佣金普遍下調,券商機構有沒有告知投資人的義務?因為機構的“不主動”告知情況,投資人能否要求退回此前的較高佣金費用?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熊文律師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券商應當在其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標明收費項目、收費標准等重要信息,但是實際上券商並不會主動告知投資人佣金下調的信息。“如果券商故意告知投資人佣金的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收費標准的,致使投資人基於錯誤認識而支付佣金的,投資人可以要求券商退回,也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佣金條款”。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白耀華律師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根據《關於調整証券交易佣金收取標准的通知》(証監發〔2002〕21號),証券交易佣金實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動制度,証券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佣金不得高於証券交易的3‰,也不得低於代收的証券交易監管費和証券交易所手續費等。而在實際操作中,証券交易佣金費率一般是由客戶與証券公司在上述規定的幅度內自由協商后通過開戶文件確定。

在目前佣金費率不斷下調的背景下,券商等金融機構有義務履行對股民的告知義務,這既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明確規定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要求,也是《証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所規定的“証券公司向客戶收取証券交易費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將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根據相關規定,証券經營機構有責任履行好對投資者的相關告知義務,嚴格按照雙方約定標准,充分保障好証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這是誠信執業的基本要求。同時,應該做好手續費收取范圍的告知工作。

至於投資人能否據此要求退回此前的較高佣金費用,白耀華坦言,目前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投資人根據証券行業的慣例,對佣金支付標准有異議而要求調整的,由投資人向証券公司提出書面申請,按照雙方商定調整后的標准執行。“我們建議投資人可以嘗試通過証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工作訴調對接機構提出相關合法合理訴求,但調解協議本身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且需要雙方公平自願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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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保持關注與學習

投資者自身要與時俱進﹔持續關注証券立法、司法解釋的動態﹔最好“貨比三家”,了解不同券商的收費標准、收費項目,選擇適合自己的投資項目。

隨著金融科技的發展,投資和獲取相關信息的方式也有所變化,尤其對於互聯網使用不太擅長的老股民而言,投資方面有哪些建議?

熊文提出三點建議:

一是投資者自身要與時俱進。互聯網時代也是信息共享時代,這些老股民要慢慢學會與時代融合,加入互聯網時代潮流。

二是持續關注証券立法、司法解釋的動態,多去了解証券投資新政策,不僅要關注証券立法,也要關注行業規范文件。証監會已經設置了市場誠信信息查詢平台、電子化信息披露平台,也有專門的《非法証券期貨風險警示》專題。

三是在選投資項目的時候最好“貨比三家”。了解不同券商的收費標准、收費項目,選擇適合自己的投資項目。

白耀華認為,近年來,隨著互聯網券商的崛起和中小型券商的積極轉型,老股民要不斷加強自我學習,同時還要擦亮眼睛,否則原以為拿到的是“餡餅”,實際上卻踏進了“陷阱”。

“投資者選擇券商提供的服務時,要綜合考慮平台口碑、服務細節而定。”白耀華還指出,有些券商名義上打出低佣金甚至“零佣金”的口號,實際上卻有諸多條件限制,比如僅限特定的活動期,或是買入便宜、賣出要提高收費,或者強制搭售收費的增值服務。許多券商以低佣金吸引投資者開戶,向投顧業務、資管業務引流,從而撬動更大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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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引導保護股民利益

証券公司應明確告知客戶不同服務內容、服務標准所對應的証券交易佣金標准。証券營業部在証券交易佣金管理中還應遵守住所地証券業協會的有關自律規則。

針對各種因素導致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從法律監管角度而言,券商機構應該如何友善對待老股民,真正提高証券服務質量?

“通過監管措施的方式公示公開佣金的收費信息﹔同時,對於券商隱瞞佣金收費標准或者欺詐收取高額佣金的行為,可以設置投訴退款機制,計入券商的誠信檔案。”熊文表示。

白耀華認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的要求,証券經營機構有義務確保老股民作為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和選擇權,如果佣金費率在新股民開戶過程中已顯著低於老股民的費率,券商機構本著公平對待所有客戶的原則,應建立充分保障老股民合法權益的服務機制,通過交易平台主動向老股民發送可以申請調整佣金費率的告知信息,充分保障好証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遵守誠信執業的基本要求。

“另外,《証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關於加強証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對於証券公司加強客戶服務工作也提出了明確要求。”白耀華也提出建議,首先,証券公司應公平對待所有客戶,按照“同類客戶同等收費”、“同等服務同等收費”的原則,制定証券交易佣金標准。

其次,証券公司應明確告知客戶不同服務內容、服務標准所對應的証券交易佣金標准。証券營業部在証券交易佣金管理中還應遵守住所地証券業協會的有關自律規則。

最后,証券公司和証券營業部証券交易佣金、服務費用收取標准應分別向証券公司住所地、証券營業部所在地証監會派出機構及地方証券業協會備案,並在營業場所公布。証券公司改變証券交易佣金收取標准,必須在完成備案、公布程序后方可執行。

(責編:王震、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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