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印發《個人信息出境標准合同規定(征求意見稿)》
人民網北京6月30日電 (記者申佳平)據“網信中國”微信公眾號消息,為了規范個人信息出境活動,保護個人信息權益,促進個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動,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近日起草了《個人信息出境標准合同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要求,依據標准合同開展個人信息出境活動,應堅持自主締約與備案管理相結合,防范個人信息出境安全風險,保障個人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個人信息處理者同時符合四方面情形,可通過簽訂標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一是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二是處理個人信息不滿100萬人的﹔三是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未達到10萬人個人信息的﹔四是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未達到1萬人敏感個人信息的。
同時,《征求意見稿》提出,個人信息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前,應當事前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重點評估以下六項內容。
一是個人信息處理者和境外接收方處理個人信息的目的、范圍、方式等的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
二是出境個人信息的數量、范圍、類型、敏感程度,個人信息出境可能對個人信息權益帶來的風險﹔
三是境外接收方承諾承擔的責任義務,以及履行責任義務的管理和技術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個人信息的安全﹔
四是個人信息出境后泄露、損毀、篡改、濫用等的風險,個人維護個人信息權益的渠道是否通暢等﹔
五是境外接收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個人信息保護政策法規對標准合同履行的影響﹔
六是其他可能影響個人信息出境安全的事項。
據了解,標准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個人信息處理者和境外接收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名稱、地址、聯系人姓名、聯系方式等﹔(二)個人信息出境的目的、范圍、類型、敏感程度、數量、方式、保存期限、存儲地點等﹔(三)個人信息處理者和境外接收方保護個人信息的責任與義務,以及為防范個人信息出境可能帶來安全風險所採取的技術和管理措施等﹔(四)境外接收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個人信息保護政策法規對遵守本合同條款的影響﹔(五)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以及保障個人信息主體權利的途徑和方式﹔(六)救濟、合同解除、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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