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環境保護法擬修訂 將完善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27日,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將完善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加大對海洋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於1982年通過,1999年修訂,2013年、2016年、2017年先后三次進行了修正。該法自實施以來,對海洋環境保護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生態文明建設加快推進,海洋環境保護法已不能適應新的形勢要求,亟須修改完善。
修訂草案堅持問題導向,從實際出發,修改完善相關制度,將海洋環境保護管理實踐中成熟的經驗上升為法律規范。
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共十章97條,修訂后共九章116條。修訂草案完善立法宗旨,增加建設海洋強國、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內容,明確海洋環境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源頭防控、陸海統籌、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進一步壓實部門和地方責任,增加海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和宣傳教育等規定。
修訂草案擬按照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總體要求,修改涉海自然保護地劃定與分類標准的規定,完善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草案明確提出,國務院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劃分原則,加大對海洋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海洋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於海洋生態保護補償。
海洋生態保護是系統性工程。修訂草案還增加保護重要海洋生態系統、生物物種、生物遺傳資源的規定,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同時,強化海岸線保護,建立健全自然岸線控制制度,明確嚴格保護岸線的范圍,增加海岸線分類保護與利用、因地制宜劃定海岸建筑退縮線等規定。
在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方面,修訂草案規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規定重點海域綜合治理制度,同時修改完善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與“區域限批”制度,增加排污許可管理規定。此外,修訂草案還增加了海洋環保信用評價與應用規定,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習記者駱香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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