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標准 業界:提升險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人民網北京9月17日電 (記者杜燕飛)日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於優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標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保持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100%和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50%監管標准不變的基礎上,根據保險業發展實際,優化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標准。
《通知》要求,總資產100億元以上、2000億元以下的財產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以及總資產500億元以上、5000億元以下的人身險公司,最低資本按照95%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總資產100億元以下的財產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以及總資產500億元以下的人身險公司,最低資本按照90%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
《通知》也積極引導保險公司回歸保障本源,將保險公司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單未來盈余計入核心資本的比例,從目前不超過35%提高至不超過40%,鼓勵保險公司發展長期保障型產品。
聯合資信研究報告認為,《通知》採用最低資本折扣計量的方式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水平,同時針對不同類別、不同規模的保險公司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折扣比例,體現了監管對保險公司差異化、精細化管理模式,以及國家對中小保險公司業務開展、穩健經營的支持,有利於中小保險公司更好參與市場競爭,保險行業穩健均衡發展。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通過優化風險因子,引導保險公司支持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和科技創新。
具體來看,《通知》對於保險公司投資滬深300指數成分股,風險因子從0.35調整為0.3﹔投資科創板上市普通股票,風險因子從0.45調整為0.4。對於投資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証券投資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風險因子從0.6調整為0.5。《通知》明確,保險公司投資的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上市公司股權,風險因子賦值為0.4。保險公司經營的科技保險適用財產險風險因子計量最低資本,按照90%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
專家表示,保險風險因子關乎保險公司投資和經營業務的資本佔用,風險因子越高,要求的最低資本越多,對資本的佔用和消耗就越多。《通知》將保險公司投資滬深300指數成分股、科創板上市普通股票、REITS、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上市公司股權的風險因子進行調低,可發揮保險機構作為資本市場重要機構投資者作用,釋放了保險公司權益投資空間,引導保險資金支持科技創新及戰略新興產業,發揮保險資金長期、穩定、規模大優勢,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中國精算師協會執行副會長兼秘書長張曉蕾表示,《通知》完善了償付能力監管標准,強化償付能力差異化、精細化監管,有利於引導保險公司回歸本源,持續增強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實現高質量發展。
一直以來,保險行業對經濟社會發展發揮著“壓艙石”“穩定器”的重要作用。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此前發布的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保險公司總資產達29.2萬億元,同比增長9.6%。保險資金運用余額26.8萬億元,同比增長9.7%。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表示,將加強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指導保險公司認真貫徹落實《通知》,加強償付能力管理,進一步提升服務實體經濟和人民群眾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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