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原產於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發起期終復審調查

人民網北京11月8日電 (記者孫紅麗)商務部網站11月8日發布《關於對原產於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發起期終復審調查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決定自2023年11月9日起,對原產於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公告》稱,2018年11月8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84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11月9日起對原產於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征收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率分別為韓國公司12.0%—37.3%,日本公司16.0%—56.4%,實施期限5年。
2022年6月30日,商務部發布2022年第18號公告,決定由株式會社引能仕材料(ENEOS Materials Corporation)繼承JSR株式會社(JSR Corporation)在丁腈橡膠反傾銷措施中適用的16.0%的反傾銷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以JSR株式會社(JSR Corporation)名稱向中國出口的丁腈橡膠,適用該反傾銷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的反傾銷稅率,即56.4%。
2023年9月8日,商務部收到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蘭州石化分公司和寧波順澤橡膠有限公司代表中國丁腈橡膠產業提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對原產於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進行期終復審調查,並維持對原產於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証據等進行了審查。現有証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於產業及產業代表性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丁腈橡膠產業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証據符合期終復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23年11月9日起,對原產於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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