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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限制、妨礙經營主體登記檔案遷移

管理辦法將於3月20日起施行

2025年02月19日06:00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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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2月18日電  (記者林麗鸝)為加強經營主體登記檔案的規范化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登記檔案,便利經營主體跨區域遷移,市場監管總局和國家檔案局日前聯合制定出台《經營主體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將於3月20日起施行。

  辦法涵蓋登記檔案管理總體要求、檔案收集與保管、檔案信息化建設、檔案遷移、檔案查詢與利用等內容。

  辦法規定,登記檔案管理堅持統一標准、分級管理、集中保管原則。並對登記檔案的歸檔范圍、立卷標准、存儲要求、管理制度、保管期限等作出規定。明確經營主體存續期間,登記檔案應當持續保存,經營主體注銷后,登記檔案保管期限一般為20年,登記機關應當定期對保管期限屆滿的登記檔案的保存價值進行鑒定,決定予以銷毀或者移交給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永久保存。

  辦法完善了登記檔案遷移管理制度,著力提升遷移便利度。明確經營主體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遷入登記檔案,無需在遷出地重復提出申請﹔遷入地、遷出地登記機關要做好對接和檔案移轉,不得限制、妨礙登記檔案遷移﹔要求持續優化遷移程序,推行登記檔案遷移網上辦理,明確遷入地登記機關可以通過網絡調閱登記檔案的,遷移期間經營主體可以直接在遷入地辦理登記業務。

  根據社會實際需求,辦法擴大登記檔案查詢主體范圍,並明確各類主體申請查詢時需要提供的材料。鼓勵登記機關加快推進登記檔案電子化,提供互聯網自助查詢、下載服務。辦法還要求歸檔時應當對涉及個人身份信息的頁面進行專門標注或者處理,做好個人信息保護﹔明確登記檔案信息實行實名查詢﹔查詢下載的登記檔案數字化副本逐頁標注查詢人員相關信息水印標識,防止被非法利用。

  《 人民日報 》( 2025年02月19日 02 版)

(責編:衛嘉、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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