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等17城市消协呼吁
昨天,武汉及京、津、渝等17个城市消协联合呼吁:贷款买房时的房产评估费,不应由买房者出,而应由贷款银行出。
根据我国《银行法》规定:银行应当对抵押物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也就是说,评估抵押物是银行的义务。
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早在2006年,也发布了《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银行委托;但银行与贷款申请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现实中,银行和公积金贷款中心常常利用强势地位,将“约定条款”优先于“原则条款”,并将“约定条款”作为通例,刻意回避应由银行承担评估费的“原则条款”。
武汉及京、津、渝等17城市消协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废除“商业银行与贷款申请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一条款,并明确规定,评估费由银行承担。
(责编:曹华、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