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银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照2006年发布的版本,《办法》对境内企业发起设立中资银行的“门槛”有所降低。分析认为这标志着民资进入银行业的配套政策正逐步出炉。
北京商报记者将新《办法》与旧版进行对比发现,在境内机构设立中资银行的审慎性条件中,取消了旧版中的“地方政府不向银行投资入股,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同时,《办法》对于境内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中资银行的要求有所放松,去掉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以及“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要求,用一句“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来代替。《办法》中同时增加了“社会声誉良好,最近两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且对境内非金融机构发起要求取消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只是要求“依法设立”。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入股资金由此前的真实合法变为“入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增加了该企业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不得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的条件。“监管层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就要有更细化的条件去规范,所以以上这些条款不仅放开了自然人手中的民间资本,同时也进一步审慎规范了其条件,防止风险事件发生。”一位银行业分析人士直言。
此外,对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条件有所收紧,其中“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而旧版中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