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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正式启航 15日起深交所受理在审企业IPO等申请

孙杰
2020年06月13日08:26 |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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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孙杰)首发办法、再融资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保荐办法……昨天深夜,证监会集中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这意味着,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正式启航。6月15日,深交所将开始受理创业板在审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规章自4月27日至5月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证监会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

  证监会此次发布的4个主要制度文件包括《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简称《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简称《保荐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此同时,证监会、深交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等发布了相关配套规则。

  其中,修改完善后的《创业板首发办法》共七章、七十五条。首发办法要求,要精简优化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将发行条件中可以由投资者判断的事项转化为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强调按照重大性原则把握企业的法律合规性和财务规范性问题。同时,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加大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

  为做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具体实施工作,证监会配套制定、修订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六部规范性文件,与《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再融资办法》一并发布。深交所制定、修订了业务规则,主要涉及上市条件、审核标准、股份减持制度、持续督导等方面,共计8项主要业务规则及18项配套细则、指引和通知。证券业协会制定了有关创业板发行承销的自律规则。中国结算制定、修订了登记结算、转融通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相关市场主体行为,营造市场诚信生态,证监会将按照《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及时把相关主体的违法失信信息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接受社会公众查询,开展严重违法失信专项公示,并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组织深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扎实推进审核注册、市场组织、技术准备等工作,落实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工作。

(责编:李栋、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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