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金法》的一大貢獻在於將私募証券基金納入了該法的監管,承認了私募証券基金的法律地位,並為其提供了除公司制、合伙制、信托制外的新的機構組織形式。業內人士認為,雖然基金制的稅負較公司制和合伙制要少,但預計基金制的門檻會相對更高,在監管及信息披露方面也會更加嚴格。
吳曉靈認為三大原因阻礙了PE入法:一是大家對理論上存有不同認識﹔二是相關監管主體方面不願將其納入進來﹔三是市場對該法的修訂有誤解。
深圳創投公會秘書長王守仁表示,私募股權投資(PE)及創業投資(VC)不應納入《証券投資基金法》,原因有四。
深化基金審核制度改革的總體思路是:轉變審核觀念,取消基金產品通道制﹔簡化審核程序,縮短審核期限﹔實施網上審批,強化市場主體責任。【詳細】
監管層在制度層面放鬆,基金公司在業務層面創新。在兩者的雙重作用下,今天來基金業見証了首隻跨市ETF、首隻跨境ETF、首隻發起式基金的誕生。此外,例如參考收益率基金和短期理財基金也填補了行業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