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創投公會秘書長王守仁昨日做客証券時報網財苑社區時表示,私募股權投資(PE)及創業投資(VC)不應納入《証券投資基金法》。
王守仁說,首先,在中國現實情況中,所謂的PE基金,實際上並不是美國的股權投資基金,它仍然屬於創業投資的范圍內。在美國股權投資基金是杠杆並購投資基金,比如黑石、凱雷、TPG等。
其次,在中國無論是外資還是內資,PE基金都是投資一些高成長的中小創新企業,投資的方式是以股權形式,而這種股權的形式體現為工商部門注冊的憑証,是非証券化的股權形態。股權范疇實際上就是股東權益,它在企業裡體現為兩種形態,一種是股票有價証券形態,另一種是實物形態的股權。比如非上市企業的股權沒有証券化,是一種實物形態,是一種相對數。
第三,美國的股權投資基金也就是杠杆並購基金傳到中國之后,它的含義已經變味。現在無論是專家領導的講話,還是書籍報刊媒體,把私募股權說成是投資企業處於后期的項目,而把投資前期的項目稱之為VC,這種說法是不科學的。首先,它歪曲了PE基金本來的面貌,因為PE是杠杆並購基金,不是以少數股權投資企業,而且股權的形態不是有權証券股票。其次,在中國,PE所投的是創業企業成長中的擴張期,嚴格來說仍然處於創業投資的范疇,仍然反映了創業投資的基本特征,不能說中小板創業板未上市之前,企業就已經成熟了。而在我國,無論是中小板或創業板上市企業,它們仍然處於持續的創業階段,遠沒有到成熟階段。
第四,《証券投資基金法》開宗明義說得十分清楚,它主要是規范從事有價証券投資的專業基金,包括股票、債券及其衍生產品。而中國的VC/PE,它們投資企業后所持有的股權憑証不是依法發行或交易的有價証券,因而它不屬於《証券投資基金法》規范的范圍。因此,在認識上必須要明確股權是所有權概念的另一種說法。比如持有100%的股權就是全資所有權,持有50%就是擁有50%的所有權,這種股權屬於非証券化的,而且不標准,所以全國各地所設立的產權交易所、股權交易所的流通性、交易性都是非常差的,而且每次交易都要經過工商部門變更登記,而不是去中央登記公司,很明顯這是兩種形態。基於此,《証券投資基金法》在一審以后就已經不再將PE列入監管范圍。(蔡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