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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修改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日前公布。该“条例”的第五条第一款由原来的 “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这意味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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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对外开放背景资料

  1.     2011年8月,保监会发文明确表示,正积极研究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问题,引进吸收国外交强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推动我国交强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但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不仅是保监会一个部门的问题,也是国家的统一政策,还涉及法规层面的修改。因此,实际上,很多外资险企从去年开始便已着手准备,大力拓展商业车险,储备资源。 【更多】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制度从2006年开始施行。按相关政策规定,交强险须与商业车险捆绑销售,但目前外资财险公司只能经营商业车险业务。这就意味着,外资险企在经营车险业务时,要与中资财险公司合作,各自承保其中的商业车险与交强险。   

     

         ——中资财险公司的独门“领地”:2007年始推的交强险,五年来一直是中资财险公司独门“领地”。目前,没有交强险经营资格的外资保险公司一般通过与中资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开展车险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资财险公司的发展壮大。据统计,目前外资财险公司的中国车险市场份额占比还不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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