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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互助金融风险亟待监管“补位”

2013年12月11日07:35    来源:经济参考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农村互助金融风险亟待监管“补位”

  近年来,在政府惠农政策和措施不断出台的大背景下,大量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全国各地纷纷涌现,其中不乏一些不合法、不合规、不符合农村资金互助精神的合作社。甚至一些合作社打着“资金互助社”的招牌,实际却从事着与高利贷无差别的活动,这些违规违法行为严重干扰着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壮大,成为潜在的风险点。

  从当前情况看,发端于农村内部的资金互助合作社面临三重风险,亟待监管部门“补位”化解:

  ———资金互助极易突破社员边界,有吸储范围扩大变为“山寨银行”的风险。

  去年江苏部分地区出现的资金互助社“挤兑”风波,就是因为互助社突破了社员边界,高息吸储,盲目放贷导致“挤兑”,进而引发资金链断裂、出现经营风险。在有些地方,资金互助合作社变味成了一种高息纳储的类金融机构。即使一些严格经营、经过银监部门批准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也有突破社员边界的冲动。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浙江一些地方采访发现,很多资金互助合作社负责人私下表示,如果可以吸储则互助合作社发展将进入“快车道”,但实际上,互助合作社之所以成立,就是为了在社员之间融通有无,而非为了经营银行业务赚取利差。

  ———贷款风险控制乏力、非农化问题严重。

  金融具有专业性,这对农民社员组织的管理能力是一个挑战。首先,合作社的流动性和呆账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流动性问题的形成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融资方面,在融资渠道不通畅的情况下,融入资金的规模小,发贷资金规模就会受到限制;二是资金使用方面,若贷出的资金无法得到按时足额的偿还,就容易形成不良资产或呆账,给合作社的流动性造成巨大压力。

  记者注意到,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囿于人财物等方面限制,内部风险控制措施较弱,极易陷入“人情操作”而忽视规章制度建设。一些省级、市级批准的合作组织将巨额资金通过社内理事长或会计人员等个人银行账户进行操作,隐患较大。有的缺少贷款规章,全凭理事长个人判断审核、放款,风险很大。不少地方的资金互助合作社将大部分资金投放到了非农领域,原本为农民扩大再生产而设立的互助组织有沦为农村金融“抽水机”的风险。

  ———监管“两头不靠”问题突出。

  目前,全国经过银监部门批准的资金互助合作社数量很少,而且目前已经“停止审批”,但是农民需求旺盛、地方政府积极性较高。《经济参考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由于银监部门审批门槛高,所以很多地方以金融办名义进行审批、有的在农办挂靠管理,资金互助组织发展陷入主管部门不愿管、地方政府管不好的“两头不靠”境地,既郁积了潜在风险,也损害了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名声。

  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鼓励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200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抓紧出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国共有4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获得金融许可证。

  金融活动无疑是最敏感的社会行为之一“玩钱如玩火”,在是否依法依规这一问题上,“一手天堂,一手地狱”。如何加强合作社内部风险控制?

  首先,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及财务管理制度,构建符合监管要求的规范的资金互助模式。发起人人数以及单人出资总额所占股权比例应该有所规范,以避免出现合作社由少数人单独控制的现象。合作社必须坚持只能向社员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原则,严禁吸收公共存款,严防合作社变质。

  由于各个农村的具体情况不同,为了将信贷风险置于可控范围之内,合作社要遵循“信贷半径”的发展规律,即首先考虑形成地方性的社区银行,防范跃出信贷半径后出现的风险问题,这与未来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并不矛盾。

  监管部门应肩负起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监管责任,主动化解风险,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尽快将农村金融权利“交还”农民,逐步为资金互助合作社“解禁”。还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监管合作社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局,与国家银监会和地方银监局相互配合,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编:乔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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