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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单位逾期不缴 公积金中心可申请强制执行

2013年01月11日15:34    来源:羊城晚报    手机看新闻

  单位逾期未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或逾期未缴罚款,公积金中心将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并按规定行使相关行政职权、处置方式等。记者昨日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合理细化广州住房公积金行政强制标准,建立健全的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监督机制,该中心草拟了《广州住房公积金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初稿)》,正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按照征求意见稿,公积金中心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需先行催告,催告内容包括补缴期限、金额等,单位也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若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积金中心应当采纳;单位若未在催告期内缴纳罚款或者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者其陈述和申辩的理由、证据不成立的,在催告期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公积金中心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时必须由中心具备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实施,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在人民法院将已强制执行的补缴款项划入中心归集账户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执行中如发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主体资格不存在,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或可供执行的财产金额少于补缴金额等情况时,公积金中心应该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职工。征求意见稿对执法人员也进行了约束。

  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征求意见稿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草拟的,初步计划有效期为5年。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可发至gzgjj@gz.gov.cn进行反映。(记者刘薇)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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