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海口市民在咨询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
有数据显示,70%左右的劳动争议案件都涉及社会保险。其中,以单位未缴或少缴社保、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求最为普遍,占全部社会保险争议的60%以上。
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致力于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基本保障。它具有法律强制性,不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意愿决定。社保缴费的落实,是劳动者自由、公正、安全工作的重要前提,也是推动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的重要保障。
社保纠纷日渐突出
解决渠道仍待明确
王某是北京一家珠宝公司的市场总监,从2011年3月入职起,双方曾就薪资等达成口头协议,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认为公司还存在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王某与公司多次协商不成,无奈之下,被迫提出辞职,并于2012年4月向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补缴社保、补发所拖欠的工资、解除合同补偿金等。2012年10月,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王某与珠宝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就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做出了裁决,但驳回了补缴社保的仲裁请求。
仲裁结束了,王某的工资和补偿金问题得到了解决,但是本应属于自己的社保金依旧没有拿到手。社保问题究竟能不能解决?又该如何解决?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律师杨保全解释说,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在北京地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是社保中心,因此,因社会保险引起的争议,法院原则上不受理,可依法通过行政渠道解决,即劳动者需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社保中心寻求帮助。所以本案中的王某如果想继续争取自己的社保金,还需要向社保中心举报。
从2012年4月王某申请仲裁至今,已经一年有余,社保问题依旧没有解决。现实中,与王某有着相同经历的人还有很多。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受理的4176件劳动争议案件中,70%左右的案件都涉及社会保险。其中,以单位未缴社保、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求最为普遍,占全部社会保险争议的60%以上。
如此大比例的社保纠纷,却少有劳动者知道社保纠纷在北京地区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杨保全介绍:“目前社保纠纷的受理途径并没有统一规定,有些地区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有些地区则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较为混乱。”纠纷解决渠道的不明确,造成社保纠纷解决效率低。
缴社保是法定义务
双方约定不缴无效
我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施行,在此法施行前,许多用人单位缺乏法律意识,不缴或者变相少缴社保,在法律施行后,“因其严厉的罚责,在客观上对用人单位形成了一定的震慑力,用人单位不缴或者变相少缴社保的情况大幅减少。”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介绍说,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劳动者的社保参保率有很大促进,“我做过一些调研,比如出租车行业的参保情况,司机师傅告诉我,之前没参保的司机也都在2011年7月1日参保了。我也问过其他流动性较强的工人,他们都反映在社会保险法实施的那一天就参保了。这说明社会保险法的作用还是很大的。”
虽然用人单位不缴或者变相少缴社保的情况大幅减少,但仍有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意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究其原因,成本增加是最大阻力。不少用人单位觉得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会增加劳动力的成本。以北京为例,单位每月最少要为一名劳动者缴纳六七百元的社保。此外,行业差异也是不少用人单位不缴社保的托词。某文化传媒公司负责人告诉笔者,不是公司不愿意缴纳,而是因为传媒、广告、餐饮等行业,人员流动大,缴纳社保很麻烦。
现实中,也有劳动者不愿意缴社保,甚至还有劳动者给单位写承诺书,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并保证不追究单位的任何责任。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劳动者认识不足,尤其是一些年轻人,他们觉得养老、工伤离自己太远,没必要缴;另一方面是金钱压力,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需要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个人承担的部分。以北京为例,即便按照最低缴纳标准,每月也需要扣200多元钱。不少劳动者因此会觉得缴纳社保还不如当时就拿到更多的工资更为现实,他们更看重的是眼前利益。
社保究竟可不可以由劳动者自己放弃?杨保全指出,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的强制法律义务。既然是强制性规定,双方就不能通过协商来变更。某些看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愿平等”的约定,实质上是违反法律强制性义务的,约定无效,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了更大的法律风险。
不缴社保风险大
法律责任需明晰
无论是单位不愿意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还是劳动者主动提出不需要单位缴纳社保,只要出现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情况,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较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劳动者自身也要承担较大风险。
用人单位不缴社保的风险究竟有多大?杨保全解释说,首先,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随时(离职或者在职)向相关社保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此时单位面临的风险是,不但要给劳动者全额补缴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甚至还要缴纳比较高额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劳动行政部门还会予以罚款。
其次,不仅如此,劳动者可以随时以单位没有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进而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过错在先”,劳动者如果抓住了这一违法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相关规定,以这一理由辞职,既不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又有权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此外,因单位未缴社保给劳动者造成的工伤、大病、失业等损失,单位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不难看出,对用人单位而言,不缴、少缴社保看似能在短期内节省一定成本,但从长远来说,将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对劳动者而言,如果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因养老、工伤等产生争议,解决起来也很繁琐。劳动者如果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就能较为顺利地得到社保基金的赔付;如果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而用人单位又恰恰没有赔偿能力时,劳动者的维权境遇将会异常艰辛,甚至得不到任何赔偿。
在明晰不缴社保风险的基础上,我国劳动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怀为有效减少社保纠纷提出如下建议——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为矫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错误认识,可通过宣讲案例等形式加强教育,以解决目前对于缴纳社保认识不足的问题;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法,统一和细化社保的缴费标准、缴费渠道、违背缴费标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社保管理机构等;
为应对目前的社会保险法条文较为笼统的现状,还应相应地制定一些单项规定,将原则性条款落实成配套的条例、办法,以弥补当前法律的不足。
谈到社保执法的监督,褚福灵建议,可以尝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包含社会保险的条款,不能只发工资,不缴社保。同时,一旦发现单位不缴、少缴社保的情况,应及时给予相应的处罚。
《 人民日报 》( 2013年06月26日 1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