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6日电(记者陆娅楠 乔雪峰)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6日对外公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对公租房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减。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是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至2012年,全国开工建设廉租房597万套,基本建成420余万套;开工建设公租房550万套,基本建成255万套,对满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廉租房与公租房的平行运行,也造成了一些问题。一是由于保障群体不完全一样,需要分别申请、排队,导致群众申请不便。二是受限于准入门槛不同,两种保障房不能调剂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闲置浪费。三是对于因收入等发生变化需要从廉租房对象转换成公租房对象的,需退出原廉租房保障后再申请新的公租房保障,给百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根据《通知》,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租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租房管理。两房并轨后,主要建设小户型住房,严禁面积超标。
公租房政府资金渠道也将整合。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租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从2014年起,中央补助公租房建设资金以及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由财政部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安排的中央用于新建廉租房补助投资调整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并向西藏及青海、甘肃、四川、云南四省藏区、新疆自治区及新疆建设兵团所辖的南疆三地州等财力困难地区倾斜。
明年起,廉租房与公租房还将统一轮候配租。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房统一纳入公租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房以及在建的廉租房项目建成后,原廉租房保障对象优先,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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