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30日电 (杨曦)2013年12月30日,审计署发布了《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围绕此次公告有关内容,记者采访了审计署新闻发言人陈尘肇。陈尘肇指出,此次审计范围与2011年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相比,由三级政府增加至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
陈尘肇介绍,此次审计的政府性债务范围包括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陈尘肇还指出,与2011年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相比,此次审计主要有两方面不同:一是此次审计包括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与2011年审计范围相比,增加了中央和乡镇两级政府。二是2011年以来,一些地方出现了通过新的主体、新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况。陈尘肇说:“比如,有的地方通过融资平台公司之外的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进行融资;有的地方通过银行贷款之外的BT(建设—移交)、垫资施工、融资租赁和集资等方式变相举债融资。我们考虑到这些变化,此次审计,在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中,包括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在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中,包括了地方政府通过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新的举债主体和通过BT、垫资施工、融资租赁和集资等新的举债方式为公益性项目举借,且由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