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监管体制 提高监管效能

张泽 李雄辉

2017年07月19日11:03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金融监管的完善与否以及效能高低直接关系到金融运行的质量。不容讳言,当前我国金融领域尚有许多监管的空白或重叠,如果不及时完善,将无法从容应对具有周期性的国际金融危机未来给我国带来的不可预料的影响。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特别注重完善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效能。主要措施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一、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2015年下半年以来的国内金融市场动荡,“一行三会”采取的各项措施及时而有效,但由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未立法和依法运行,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亟需加强。以住房信贷政策为例,为稳定房地产市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都单独下发了相应通知,但这些通知存在不协调的地方,使得商业银行对“自住房”、“二套房”、“改善性住房”等产生不同的理解和适用标准。即此可以看出,在政策制定时,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充分的沟通与协调。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

二、从机构监管向目标导向监管跨越

经过30多年的改革,我国已经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等以机构为对象的分业监管体制,这种体制总体上符合我国当前金融发展的状况和要求。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综合经营越来越成为金融业经营的发展趋势,特别是经过2015年下半年金融市场的动荡后,事实证明,传统的分业监管体制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监管标准的不统一,存在监管空白和重叠,导致规避监管、监管套利等问题时有发生。如近年来“金融大鳄”借道保险业兴风作浪,一些保险公司在证券市场无序举牌恶意收购,暴露出保险监管制度实践中存在的短板。笔者认为,金融监管机构应以特定的监管目标为导向,整合监管力量,减少监管套利与监管真空,更加一致地监管跨领域的金融市场和产品。

三、正确处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辩证关系

在国际金融危机中,美国暴露出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产品如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过于松散,甚至监管缺位。而我国的情况恰恰相反,我们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并不发达,主要原因是国家金融立法对金融机构的创新权利限制过严。虽然这避免了我国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市场重蹈美国次贷危机的覆辙,但我们不应该因噎废食,一方面既要防范金融创新过度导致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也要大力推动金融创新,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金融创新活动。在鼓励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的同时,应该加强覆盖所有类型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体制,提高市场透明度,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四、尽快建立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全面提升现代金融治理能力

按照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课题组2016年提出的《建立现代金融监管框架的12条建议》,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正处于重要的历史关头。无论是推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还是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都有赖于通过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形成健康、稳定的金融市场,实现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问题在于,在行政审批与市场监管合二为一运行多年的体制下,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协调性、专业性严重不足,难以确保监管的有效性。笔者认为,当前要以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不分的体制性矛盾为前提,在强化金融监管独立性、协调性、专业性上取得重要突破,尽快建立现代金融监管框架,为全面提升金融治理能力提供重要的体制保障。(张泽,军事经济学院装备经济系学生;李雄辉,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在职博士研究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责编:夏晓伦、乔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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