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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拖着死不了?清理进入高峰期退出机制跟不上【2】

2017年07月24日07:52 |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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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退市比例偏低

  不少受访人士认为,尽管近两年来,法院受理困难企业的破产案件数量明显提升,但相对于现有“僵尸企业”存量,尤其是国有“僵尸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处置的数量仍然偏低。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去年透露的一组数据显示,我国适用破产程序案件的数量不足美国的0.2%、西欧国家的1.16%。同时,2014年我国每千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数量仅为0.11户,显著低于西欧平均70户的数量。

  湖北省高院调研报告显示,2011年至2015年间,全省各级法院年平均受理破产案件不到80件,其中国有及集体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数量占比仅28%,且多数集中在能源、制造等产能相对过剩行业。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主要面临三大障碍。一是破产程序繁琐、耗时长、成本高,“僵尸企业”申请破产动机不足。破产程序繁琐,有的案件需要办理数年,还需要申请人支付一笔“巨额”清算费给负责审计、评估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广州中院破产审判庭副庭长刘冬梅介绍,由于破产法没有规定这笔启动费用由谁垫付,申请人若是不愿出,破产案件就难以走下去。

  二是地方政府和银行对于破产有所顾虑。刘延岭说,当前众多非上市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都是银行贷款,一些体量大、负债高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清算后,相关债务需减免。对债权人银行就意味着大量坏账,以及相关贷款担保企业可能引发担保链连锁风险,地方政府也会顾虑进入破产后是否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由此法院不愿也不敢轻易受理。

  刘冬梅告诉记者,该院受理的一起破产案件中,一家国有“僵尸企业”在全国有30多家子公司,职工遍布多地,由于工资、住房难以解决,案件从2008年一直拖到现在才得以办结。

  三是法院考核体系不配套。尽管立案登记制实施,对破产案件申请受理程序大为简化,但当前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数量仍不理想。一些基层法官反映,破产案件耗时长,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做大量协调工作。当前法院对法官考核,还是以考核结案数为主,尤其是员额制后,案多人少现象尤为突出,因此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对法官属于“吃力不讨好”。

  退出机制“跟不上”

  多位基层司法人员反映,多数企业申请破产时间较晚,非到万不得已不愿走破产清算的道路,一拖再拖反而把自己彻底拖垮。这一现象反映出市场准入机制“放得开”、退出机制“跟不上”,因此必须对“僵尸企业”退出机制加以完善。

  多位受访者建议,首先要明确破产申请的启动义务。一些法律界人士介绍,欧洲、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法律规定,明确公司独立董事或高管承担启动破产的责任。当公司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当期债务时,相关董事有义务提起破产申请。若不申请破产,继续发生的债务,相关董事或高管,就要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类规定也类似于一种公示,避免债权人在不知情状态下承担过度风险。

  刘延岭建议,当前全国全力推进“僵尸企业”处置中,应借鉴国外经验,明确“僵尸企业”高管启动破产申请程序的法律义务,并畅通信息公示,做到风险充分告知。同时也有助于“僵尸企业”在债务相对较轻的状态下实施破产或清算,避免继续举债带来的诸多社会损失与风险。

  其次,优化破产审判程序及配套机制。在法院系统前期加速新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步伐的基础上,也应完善对法官的考核体制,充分考虑破产类案件特点,调动法院法官积极性;同时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法官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专业能力,使企业破产重整或清算成为供给侧改革中处置“僵尸企业”的重要渠道。

  此外,建立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协会解决资金难。刘冬梅介绍,2014年,在广州中院推动下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管理人协会,并设立基金池解决破产案件的启动经费问题。具体而言,管理人加入协会须缴纳两万元会费,会计师是财政部门管,律师是司法部门管,设立基金,进入协会每人缴纳两万元,办理超过10万元以上的破产案件提取10%管理费,都放入基金池。“这个办法不仅解决了启动资金,还可以推动管理人自我管理,定期培训提升管理水平,比单兵作战更有效率。”

(责编:乔雪峰、夏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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