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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煤矿排污2年收33份通知书 整改为何多次搁置?【3】

2018年09月12日08:20 |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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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有煤矿排污2年收33份通知书 整改为何多次搁置?

  郭建芳向记者坦言:“我们环保欠账是比较多的,虽然财政有点吃不消,但是为了生态环境治理,为了子孙后代的幸福,大家咬牙坚持在干。基层现在的观念已经完全转变了。”

  他告诉记者,新义煤矿的环评,当初是由原环保部委托省环保厅验收的,过去的环评多是“先上车后买票”,排水去向工程尚未建成,就通过了验收。

  原环保部2006年批复了新义煤矿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明确规定了矿井水和生产、生活污水处理后的去向,强调严禁将矿井水和生产、生活污水排入金水河。

  批复书还要求,环保设施竣工通过验收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或生产”。

  5年后的2010年12月,河南省环保厅受原环保部委托,对新义煤矿进行了环保验收检查。

  那次验收的结果是通过。

  刘林霞说,新义煤矿自2006年建矿起,矿井水就一直未经处理,直接往一条自然沟渠排放,“底部沉淀的煤泥已改变了这条沟渠的样貌”。

  她发现这个问题时,新义煤矿已经如此排放了5年多。她质询新义煤矿环保方面负责人,对方反映,本准备按照环评标准将水排入印沟水库,但水库附近村民害怕影响生活,没过多久就把排水口堵住。为了顺利排水,新义煤矿决定顺势将矿井水排入流经矿区的一条山涧,汇入金水河中。

  始终困扰刘林霞的,是如何定性新义煤矿排污问题。

  她告诉记者,若从排污角度来看,根据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数据,从2016年至2018年6月,新义煤矿废水总排口监测结果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即这两年内排放的矿井水并未超标。

  刘林霞表示,她曾考虑过查封、扣押等执法手段,但因为实际情况不符合法律要求而难以实施。“查封、扣押看起来简单,一般情况下不敢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情形有“违法排放危险废物等”或“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的”,但新义煤矿污水符合标准,只是排水去向出现问题。

  据她介绍,新义煤矿曾为私设暗管排放生活污水领过两张罚单,其中一张于2017年3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20万元,行政拘留2人。另一张下发于此次环保督察组到来之后的2018年6月9日,另一处暗管被发现,行政处罚60万元,行政拘留1人。这两处暗管都在当天被拆除。

  她说:“有很多事情不是罚完了就可以解决问题了。”

  有时即使开了罚单,但因涉及审批流程,对方也一拖再拖,让她无计可施。“看起来可简单,但是中间特别难,因为人家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书、法人证明,都要矿上去盖章,人家就说我没有违法,不给你盖章。有时候说我们领导没在这儿,盖不成章,我们是要使劲,要生气,给他打可多次电话,问‘到底给不给’,最后才会给你提供过来,一般情况下都是好长时间才能弄出来。”

  此外,新义煤矿管辖权限问题让郭建芳感到尴尬,作为省属煤矿,新义煤矿管辖部门为洛阳市煤炭工业局,“我总不可能叫市煤炭局派人下来开会吧?”

  “不是地方不重视,是企业不重视。你看我们连续三年列在政府文件上,督促整改,但毕竟是国营企业,地方也要看它的脸色,不能就给它关了。”郭建芳说。

  中央环保督察组总结了难阻新义煤矿违法排污的三点原因,一是该企业上级集团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要求,肆意违法,且以停产躲避督察,以审批流程过长为由逃避治污改造;二是属地责任落实不力,敷衍整改;三是环境执法重形式、走过场。

(责编:仝宗莉、赵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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