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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被判13年出狱后获无罪 申请1232万元国家赔偿【2】

2018年10月10日08:23 |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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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农民被判13年出狱后获无罪 申请1232万元国家赔偿

因“抢劫、盗窃”,两农民被判入狱

2005年3月29日深夜,距离愚人节很近。豫东鹿邑县任集乡丁卜村发生一起案件,村民刘翠花家进了贼,“贼人”逼迫她拿钱,并抢走手机一部、彩电一台、VCD一台。

当时,刘翠花的丈夫丁大壮并不在家,次日一早,接到妻子电话的丁大壮从安阳林州市赶回家中。案发第3天,也就是当年3月31日,丁大壮、刘翠花一起到任集派出所报案。

在首次报案陈述时,刘翠花并不能确定作案者的身份,也没有看清面部特征,只看到其中一名作案者胖乎乎的、中等个头,“怀疑是本庄村民丁广记”,作案者是挖开堂屋后墙入室的。 但是在同年4月11日的第二次陈述中,刘翠花又向警方指认了另一名作案者陈德起,原因是陈德起在集上买树苗时被她发现了。“我观察他好久,听他说话声音和见他走路的姿态,又见他同俺村的丁广记接头,才确定是陈德起干的。”刘翠花在陈述中说。

也就是在2005年4月11日那天,丁大壮用手机报警,随后,陈德起、丁广记被抓。4月12日,两人均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被鹿邑县公安局刑拘。同年5月18日,两人被批准逮捕。

2005年11月,鹿邑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审理案件后作出判决,认为检方指控的抢劫罪不成立,陈德起、丁广记只构成了盗窃罪,判处陈德起有期徒刑3年、丁广记有期徒刑2年。

但是,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此次量刑不当、定性不准,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06年5月30日,周口市中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于是,便有了2006年6月6日鹿邑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审理判决陈德起、丁广记案件的结果。这一次,陈德起获刑13年,丁广记获刑10年,罪名是抢劫罪、盗窃罪。随后,陈德起被送往豫东监狱服刑,丁广记被送往周口监狱服刑。

证据不足,法院最终判决两人无罪

瑟瑟秋风夹杂着寒意袭来,鹿邑县任集乡丁卜村田间的黄土飞扬,秋庄稼已经收割完毕,空旷的农田里视野开阔。站在几千米外的路上,一眼就能看到丁广记的家,他家位于村子最西头。屋后百步之遥的农田里,丁广记的坟头比较低矮,甚至被堆起的花生秧完全遮掩了。

在丁广记家中,其长子丁志杰向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提供了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的无罪判决书原件。记者从中看到,丁广记的8次供述中,前后矛盾,时而承认参与了作案,时而否认。而陈德起在7次供述中,始终都坚称自己是被冤枉的,没有作案。

2006年9月29日,丁广记被判刑3个多月后,因病去世。而陈德起一直在服刑,直到2015年2月11日,历经3次减刑的陈德起被“刑满释放”。此后,陈德起踏上申诉之路。

2017年8月,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随后,周口市中院撤销鹿邑县法院关于陈德起、丁广记的有罪判决,发回重审。 一年之后的2018年8月10日,鹿邑县法院再次做出判决:陈德起、丁广记无罪!

最新的这次“无罪判决书”显示,法院结合本案证据、控辩双方意见,综合评析认为:陈德起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未作有罪供述,而被害人刘翠花的几次陈述也自相矛盾。对比刘翠花的多次陈述,对于其是否看清作案人、看到的是陈德起还是丁广记、作案人如何入室、是谁给她要钱、作案人是否要求要与其发生性关系、作案人的体貌特征、穿着打扮等前后矛盾,无法给出合理解释。

其次,丁广记的陈述时供时翻,且与被害人刘翠花陈述有重大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而且,本案中侦查机关没有提取任何物证;没有进行现场勘查、拍照来印证被告人挖洞入室的事实;没有提取任何与犯罪有关的痕迹证据,比如脚印、指纹等;没有追赃。

法院最终认为,现有证据均为相互矛盾的言词证据,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得出陈德起、丁广记实施犯罪的唯一结论,遂作出无罪判决。

(责编:仝宗莉、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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