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12条银行业保险业新一轮高水平开放措施
银保监会近日出台12条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新措施。去年4月,银保监会出台实施15条对外开放措施,市场反应积极,目前正在有序推进实施。新一轮开放措施与此前相比有何新的特点?具体来说,会给中外资金融机构带来什么影响?就此,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肖远企详细解读12条新开放措施。
记者:新一轮开放措施主要涉及哪些领域?
这些措施会为外资银行业和保险业发展带来哪些影响?
肖远企:新一轮的开放将进一步拓展开放领域,优化开放布局,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外商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活力。比如,取消相关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可以自由选择参股、合资或独资等方式在华经营,进一步促进中资和外资实行公平竞争。再如,取消总资产等机构准入的数量型准入要求,更多运用审慎性条件综合评估申请人资质,可以吸引更多具备专业特色的优质外资机构进入,有助于进一步丰富金融市场主体,改善金融服务供给。此外,我们还提出了拓宽外资商业存在和扩大外资业务范围等措施。这些措施都将进一步扩大外资机构在华经营的空间,提升其经营便利度。
可以预见,本轮对外开放新措施将显著提高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开放度和市场化程度。
上一轮开放措施涉及法规修订的,有的已经完成,有的正在抓紧按程序推进。《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两个条例的细则已经修改完成,拟于近期发布施行。本轮开放措施发布后,我们将适时启动新一轮修法工作,推动措施落地。
记者:此前曾宣布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此次新12条提出“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同时取消单家中资银行和单家外资银行对中资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与此前相比有何变化?
肖远企:此前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措施发布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入股大型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均无持股比例限制;而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入股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对于部分高风险城市商业银行,可以适当放宽比例。此次全面取消单家中资银行和单家外资银行入股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
之后,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强化对商业银行股东的穿透式监管,从股东资质、资金来源、资本分红以及关联交易等多个维度,加强对商业银行股东的识别和审查,规范股东行为,坚决遏制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当控制银行、违规套取或占用银行资源等行为,保障商业银行稳健运行,维护存款人及其他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记者:如何理解“鼓励和支持境外金融机构与民营资本控股的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开展股权、业务和技术等各类合作”?
肖远企:近年来,为支持金融业多元化发展,银保监会有序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保险业,支持民营银行常态化发展。目前,银保监会已批准设立17家民营银行,但这只是名称为“民营银行”的小口径。实质上,由民间资本控股的银行保险机构数量已超过一半。其中,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和保险公司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分别达到43%、56%、83%和49%。五家境内外上市的大型商业银行社会资本持股比例平均也达到30%,有的还超过40%。另外,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村镇银行中,大部分均已是民间资本控股。事实上,国内金融业目前对民间资本已高度开放,不存在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问题。
我们始终强调对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等各市场主体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保险业,优化金融机构体系,提高金融服务质效,激发金融市场活力。
记者:新一轮开放措施取消了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总资产要求,也取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信托公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总资产要求,出台这些措施的主要考虑是什么?对此,金融监管将如何适应调整,进一步提升监管水平?
肖远企:降低总资本要求,是希望引入更多经营稳健、具有自身特色和专长的外国金融机构来华经营和入股国内金融机构,发挥其专业优势,提升我国银行业保险业服务水平。
但这并不意味着银保监会的监管标准降低,而是更加注重外国金融机构自身业务经营能力、质量和效益。
在银行业监管方面,未来银保监会将从审慎性角度,继续加强对拟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经营业绩、资产质量、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考量,在进一步做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同时,把好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口。
在信托业监管方面,银保监会将修订《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并加强后续风险防范工作,以加强风险监管为重点,不断完善监管框架和措施手段,做到风险早识别、早监测、早预警、早处置,维护信托业稳健运行,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在保险业监管方面,银保监会将在保险经纪业务准入中重点关注股东资质情况、风险评估状况、资金自有真实合法情况以及商业模式是否可行等审慎性要素指标。
记者: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肖远企:这一措施旨在鼓励更多优质外国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原来只允许外国保险公司来华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许多外国保险集团公司虽然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但旗下子公司皆为保险类机构,在保险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按照以往规定,这些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只能通过旗下子公司申请来华设立保险公司,放开后,其将可来华直接设立保险类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等。银保监会将通过审慎性要求控制相关风险。
此外,新12条还将“允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参照中资保险集团公司资质要求发起设立保险类机构”。
记者:上一轮开放措施已经取消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等待期,本次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与上一轮开放措施的关系是什么?
肖远企:上一轮开放措施已经取消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等待期,允许其在申请开业的同时,同步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但仍保留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审批。此次将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审批,包括对公和零售业务,允许其开业时即可同步开展本外币业务,为在华新设的外资银行展业提供便利,使条件成熟、准备充分的外资银行一开业即可全面提供本外币服务。
同时,还将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代理收付款项”业务,进一步拓宽外资银行业务范围,提升其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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