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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指引弱化盈利考核 引导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

2020年06月02日10:30 |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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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6月2日电 (任妍)近年来,国务院大力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发展,在畅通金融服务毛细血管、引导更多金融“活水”流向小微企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放大倍数不高、聚焦支小支农不够、担保费率偏高等问题。

为规范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近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记者就《指引》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该负责人表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均应依据《指引》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个维度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该负责人表示,《指引》从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四个维度构建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归纳共有以下特点:

一是突出政策导向。提高政策效益指标分值(在百分制中独占40分),重点考核新增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及占比、新增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规模及占比、担保费率等指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降低费率水平。

二是鼓励业务拓展。在经营能力方面重点考核新增担保业务规模、放大倍数等指标,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主动作为、扩大业务规模。

三是弱化盈利考核。坚持保本微利原则,不追求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增幅最大化,同时明确经济下行期内,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该项指标分值或暂不考核该项指标,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逆周期调节作用。

四是强化正向激励。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担保机构获得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补贴、奖励等财政支持,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优先合作,以及确定负责人薪酬、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增强机构内生动力。

三个层面实现兼顾灵活性与可操作性

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共用一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如何兼顾灵活性与可操作性?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在业务模式和机构定位上的异同,《指引》在绩效指标体系设置上兼顾了原则性与灵活性:

一是在指标设置上“合二为一”,选取支小支农业务占比、担保费率、放大倍数、代偿率等担保、再担保机构通用的评价指标,构建统一的指标体系。

二是在分值设定上“一分为二”,分别编制了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评分表,并针对再担保机构不开展直保业务以及发挥体系龙头作用的特点,适当降低其经营能力指标分值,提高体系建设指标分值,体现各有侧重。

三是在具体操作上“统分结合”,既统一给出了各项指标的分值和评分标准,供参考使用,又允许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及机构特点,“因地制宜”、“量体裁衣”,适当调整指标及分值,切实增强可操作性。

两项规定明确适用融资担保机构

《指引》适用于哪些融资担保机构?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明确界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范围,《指引》作了两项规定:

一是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定义,即“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二是实施名单制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对于名单外的国有控股机构,原则上不得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不得享受各级财政政策及资金支持,不得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业务合作。

此外,对于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统一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管理,但考虑到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定位特殊、单笔规模更小、风险相对较大的特点,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指引》另行设置了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正向激励助推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为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作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指引》是基于广泛开展调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而制定。

该负责人表示,出台《指引》是强化金融支持稳企业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将激励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与已出台的各项政策形成合力,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助力做好“六稳”工作、守住“六保”底线。

他指出,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制度体系的关键一环。近年来,国家不断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的“四梁八柱”,相继出台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制度,印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指导意见》等纲领性文件。《指导意见》明确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描绘了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蓝图。《指引》与《指导意见》一脉相承,改变简单套用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绩效评价指标的现状,重构政府性融资担保绩效评价体系,有助于强化对政府性融资担保绩效评价工作的统一指导和规范。

一段时期以来,在“重盈利考核”的绩效评价导向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现了“垒大户、挣快钱、高收费”以及“裹足不前”两种发展倾向,政策功能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对此,财政部该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的落实效果有待提升,《指引》是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助推器。

该负责人介绍称,《指引》突出政策导向,坚持职责定位,弱化盈利考核,强化正向激励,着力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回归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降低担保费率、拓展业务规模,有助于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责编:任妍、孙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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