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粮食流通监管"长出牙齿" 这部重磅条例看点十足
编者按:粮食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日前,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粮食流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条例》从政策性粮食管理、粮食流通市场监管、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减少粮食损失浪费等方面作出了系统化的制度完善,为落实监管责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此次修订出台的《条例》有哪些新举措、新亮点?人民网为您解读。
《条例》的修订出台恰逢其时、意义重大
为什么要对《条例》进行修订?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人在就《条例》修订答记者问时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粮食流通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实践需要:一是政策性粮食流通管理亟待加强;二是粮食经营主体、经营方式日益多元化,对政府监管措施和手段提出了新要求;三是一些地方出现粮食污染、变质等问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粮食流通环节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四是流通环节粮食损失损耗问题仍比较突出。
在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狄邱乡西狄邱村,农业技术人员在麦田内进行小麦测产。新华社记者 王晓摄
去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全球,国际形势日趋复杂,粮食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条例》的修订出台可谓是恰逢其时。”国家粮食安全政策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执行局主任张晓强在司法部网站发布的解读文章中指出,《条例》适应新时期粮食流通形势新变化、新特点、新要求的现实需要,标志着我国粮食流通工作进入更加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对提升粮食流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对维护粮食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粮食市场和价格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保障高品质粮食供给
我国的粮食安全不仅需要满足居民粮食需求,而且事关农民生计安全。据介绍,《条例》开宗明义将保护粮食生产者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作为立法目的之一,明确规定了采取政策性粮食购销等一系列保护农民利益的措施,特别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打白条”等侵害种粮农民利益的行为,有针对性地作出了粮食收购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等禁止性规定,并设立了违反规定的严格法律责任。
河南省温县祥云镇农民在一家粮食收购点出售玉米。新华网发(徐宏星摄)
张晓强介绍,影响我国粮食质量安全的风险隐患较多,既有粮食源头影响质量的因素,如土地、水资源污染和重金属超标等,也有仓储、加工环节的管理不善,以及物流、运输方式的不科学等。《条例》进一步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加强粮食收购、运输、存储、出库等环节监管,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吃得好”“吃得营养”“吃得健康”的诉求。
在山东济宁市嘉祥县纸坊镇梁山村,农民将新收获的小麦装袋。新华社记者 郭绪雷摄
针对粮食质量安全问题,《条例》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收购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此外,规定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或者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等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加强区域性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本次修订后的《条例》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粮食流通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避免职能交叉,也防止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监管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央储备粮榆树直属库储存的玉米。人民网记者 王天乐摄
在完善粮食流通市场监管措施方面,《条例》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转变监督管理方式,从事前的收购资格许可转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明确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措施等。
金黄色的秋粮“坐”着传送带运上粮山。新华网 才萌摄
当前我国粮食在流通过程中损耗问题仍比较突出,为此《条例》针对粮食流通中的损失浪费问题,规定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减少粮食储存损耗。此外,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技术,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等。
为严厉打击粮食流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粮食流通秩序,《条例》适应粮食流通管理新的形势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明确了严禁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严禁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等九个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对涉及政策性粮食的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额度从2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特别增加了粮食经营企业负责人的个人违法责任,可以处其本人年收入1~10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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