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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网络平台个人数据权益:应根据属性、场景区分保护原则

2021年04月25日14:20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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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络平台上的个人数据,我们到底应该秉承什么样的态度?一方面要予以保护;另一方面由于数据具有公共属性、社会属性,应该予以流通。”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王江桥说。

4月18日,首届“大治论坛:全球互联网法律观察(2020-2021)”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论坛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北京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等单位联合主办,旨在关注互联网经济对当前法律体系、监管机构带来的挑战,以及社会各方应当作出的调整、回应。在当天下午的分论坛中,司法实务界人士、专家学者就“网络平台个人数据流通与利用”展开讨论。

与会专家认为,应根据数据的不同类型区别对待:用户提供的原始数据,流通时应尊重用户意愿;只有涉及商业数据时,才应侧重保护平台权益。

王江桥指出,通常所说的平台数据应该是指商业数据;而用户提供的原始数据并不具有商业价值,因为它是碎片化的、孤立性的。

“比如淘宝对其平台上的个人数据进行了收集、汇总,由此形成了平台数据。这是平台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加入一定的算法形成的数据集合,这样的数据才能带来商业价值,应该予以保护。”

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王江桥在线上参加了会议(受访者供图)

“对于这样的数据,第三方平台为什么不惜产生法律争议也要获取?因为它节约了收集、整理、汇总数据的成本,短期内,可能建立起明显的竞争优势。”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杨德嘉说,从司法机关的实践来看,近年来,由此类平台数据引发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较多。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杨德嘉(受访者供图)

在杨德嘉看来,平台数据类型多样,获取和使用数据的场景也非常丰富。如果不区分场景,笼统地讨论平台数据,将会面临非常复杂的处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赵精武对此表示认同。他以二手车的VIN码(车辆识别号码,即车架号码)为例,不同的司法裁判中,对VIN码的信息保护程度并不相同。“因为具体场景不同,有的法院把VIN码之类的维修信息识别成隐私,有的识别成敏感个人信息,也有的视为商业秘密。”赵精武说,所以在许多案件里,要结合具体场景来讨论数据、信息的意义。

由于现有法律体系对平台数据的规定并不完善,也没有针对不同场景进行设计。王江桥认为,在此类案件中,司法裁判应当秉承谦抑性原则,不宜过度干预数字经济运行。“我们处理平台数据案件时,可以从三个维度去衡量:对社会福利是否整体增加,对行业发展是否有序推进,对用户权益是否有效保障。如果一个行为实现了这三方面的价值,司法不一定要给它否定性的评价。”

(责编:赵超、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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