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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国家账本”如何管得更好(政策解读)

本报记者  曲哲涵
2021年05月14日05:25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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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预算体现国家的战略和政策,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结合当前财政形势,为解决预算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近期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有哪些看点?对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有怎样的意义?记者采访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和专家。

  加大预算收入统筹力度,规范预算支出管理

  加大预算收入统筹方面,意见明确,要规范政府收入预算管理,考虑经济运行和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等因素合理测算,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要加强政府性资源统筹管理,加大预算统筹力度;要强化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管理,盘活各类存量资源,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促进长期低效运转、闲置和超标准配置资产以及临时配置资产调剂使用等。

  规范预算支出方面,意见明确,未来要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财力保障;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不折不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合理安排支出预算规模,不再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层层挂钩;充分发挥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作用,安排财政赤字和举借债务要与经济逆周期调节相适应等。

  “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内,财政处于紧平衡状态,收支矛盾较为突出,财政实现可持续,必须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水平。”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杨志勇认为,意见有助于推动解决当前预算管理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比如在某些领域政府可用财力有限,但同时另一些领域又存在部分财力闲置;再如,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之间财力缺乏统筹使用等,可以通过统筹财力资源加以解决。”

  “意见对预算收支做出的相关规定,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白景明表示,比如兜牢“三保”底线、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财力保障,增强对创新的财力支持等,意见使相关财政目标更明确、更具执行力和操作性。“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在按照人民意愿推动社会发展时,需要更好地利用财政资源补短板、惠民生,更好地发挥财政再分配职能。”

  强标准、重绩效,打造阳光政府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增强预算控制力和约束力,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各级政府预算衔接,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强化预算对执行的控制。 

  此外,意见围绕现代财政国库管理“控制、运营、报告”三大功能,系统性地提出了优化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明确要推动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中嵌入支持创新、绿色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

  “意见使‘预算法定’原则得以刚性落实,使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管理三项工作系统集成——通过强化预算编制和执行,使绩效管理有据可依;通过强化绩效约束力,推动财政收支管用更加科学合理。比如,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有助于在安排民生支出时‘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算好大账、细账、长远账,在筹划减税降费政策时兼顾财政可承受力。”白景明认为,强化预算约束,还有助于打造阳光政府。“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遏制政府乱花钱,就是遏制管理部门乱用权,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杨志勇表示,此次意见的出台,是对2014年以来预算改革成果的制度化,可以进一步挖掘预算管理潜力,推进现代预算制度建设,更好地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提高信息化水平,发挥多种监管方式协同效应

  为进一步将制度规范与信息系统建设紧密结合,意见提出明确目标:以省级财政为主体加快建设覆盖本地区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并与中央财政对接,动态反映各级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力争2022年底全面运行;中央部门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进展同步推进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完善全覆盖、全链条的转移支付资金监控机制。与此同时,还要推进部门间预算信息互联共享。

  意见强调,要发挥多种监督方式的协同效应。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加强财会监督,促进财会监督与党内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协同发力,构建日常监管与专项监督协调配合的监督机制。同时,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对监督发现的问题,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加大处理结果公开力度。

  加强风险防控,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基层财政运行、地方政府债务、社会保障、金融等领域风险防控压力不断加大,将防控风险、增强财政可持续性摆在更加突出位置。

  为此,意见明确:要加强跨年度预算平衡,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健全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机制;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决不允许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防范化解财政运行风险隐患,防范养老金待遇支付风险,各地区出台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重大政策或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要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等。

  “明确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和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是意见的亮点,进一步增强了财政开展逆周期宏观调控的能力,也有助于提高财政自身安全。”白景明说,这使财政政策扩张或紧缩时,有法可依、有办法可循,提高了相机抉择的底气。

  “意见坚持底线思维,关注风险防控和财政的可持续性,在健全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机制,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上的明确要求,为财政可持续性提供制度支撑。”杨志勇说。


  《 人民日报 》( 2021年05月14日 02 版)

(责编:胡永秋、牛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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