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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已成第二大民事訴訟類型,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釋

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可拆借資金

本報記者  徐  雋
2015年08月07日04:28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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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永川區公安局民警在街頭向群眾宣傳非法集資的危害。
  魯思鋼攝

  最高人民法院8月6日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情況。該《規定》將於9月1日起施行。

  2014年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02.4萬件,同比增長19.89%,2015年上半年已經審結52.6萬件,同比增長26.1%,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回應了廣大中小微企業對陽光融資和正當投資的渴求﹔回應了金融市場化改革對形勢發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說。

  法院不受理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

  民間借貸在我國有著久遠的歷史和深厚的傳統。由於借貸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多有親屬或同事、同鄉、同學等社會關系,不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或僅僅由借款人出具一張內容簡單的借據、收條或欠條的情形較為常見。一旦發生糾紛,借貸雙方往往很難舉出充分証據証明其主張或抗辯。此時,人民法院是否應受理此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素有爭議。

  《規定》指出,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証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証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民間借貸糾紛往往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案件交織在一起,出現由同一法律事實或相互交叉的兩個法律事實引發的、一定程度上交織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對此《規定》明確:對於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對於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但民間借貸案件仍然繼續審理。

  借貸雙方約定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無效

  “利率市場化絕不意味著利率無限化,更不意味著利率無序化。”杜萬華表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貸款基准利率作為裁判中的“銀行同類貸款利率”。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的推進,以基准貸款利率的四倍作為利率保護上限的司法政策的變革勢在必行。

  《規定》有關民間借貸利率和利息的內容主要包括: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無權主張借款人支付借期內利息﹔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並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等方式融資,風險大增

  《規定》明確: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隻要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內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企業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在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有效。

  近年來,企業通過民間借貸或者相互之間拆借資金成為融資的重要渠道,但為了規避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無效的規定,不少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導致企業風險大幅增加,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受到破壞。

  “當然,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作為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以此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杜萬華說。

  《規定》列舉了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包括: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網貸平台如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

  近年來,互聯網金融在我國得到了迅速發展,也產生了平台角色復雜、監管主體缺位、信用系統缺乏等新問題。為此,《規定》明確: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証據証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我們經過調研發現當前民事審判領域存在許多虛假訴訟,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尤為突出。”杜萬華說。《規定》具體列舉了可能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十種行為,如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証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証存在偽造的可能,等等。經審理發現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追究刑事責任。

  杜萬華表示,“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有利於回應人民群眾對借貸安全和公平正義的追求和金融市場化改革對形勢發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 人民日報 》( 2015年08月07日 11 版)
(責編:孫博洋、夏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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